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许可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受理范围:桂林市区域内各类集中式供水单位。
三、审批条件
1、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3、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
4、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5、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6、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标有尺寸和面积)、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示意图;
6、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
9、本年度水质卫生检验评价报告复印件;
10、有关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1、卫生许可证原件(延续办证时提交); 12、卫生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审批程序流程图
(见附图)
1、申请人应对其提交证件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钢笔书写,内容应完整、准确,字体应工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保持整洁。并逐页加盖公章或法人/业主签字;
3、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同和签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采用A4纸张。
4、如委托办理,须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合法的身份证明。
七、审批时限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后当场作出是否受理或要求补正申报材料的决定。桂林市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十四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八、卫生审查收费标准:200元(按桂价费字(1993)169号降低20%标准执行)
九、审批机关信息
审批机关:桂林市卫生局
地 址:桂林市临桂路 23 号
服务窗口: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
地 址:桂林市骖鸾路23号(可乘31路、23路、28路公交车到高新区或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咨询电话:0773-5808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