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知
一、许可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卫生许可证"两年复合一次 。
二、受理范围:
桂林市区域内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理发店、
生活美容店、公共浴室、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舞厅、音乐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候机(船)室、候诊室、公共交通工具等经营单位。
三、审批条件
执行GB9663-88《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4-88《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88《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6-88《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7-88《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88《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9-88《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卫生标准》GB9670-88《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1-88《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2-88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3-88《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WS205—2001《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等国家卫生标准。
1、经营场所符合相关公共场所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有核准的名称和合法的租赁场所;
3、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
4、持有效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5、有相应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6、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须提交的材料
1、填写《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5、 经营场所的平面布局图(标有尺寸面积)及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
6、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
7、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8、 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9、 本年度卫生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10、卫生许可证原件(延续办证时提交)。
11、卫生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审批程序流程图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对其提交证件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钢笔书写,内容应完整、准确,字体应工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保持整洁。并逐页加盖公章或法人/业主签字;
3、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同和签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采用A4纸张。
4、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5、如委托办理,须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有效合法的身份证明。
七、审批时限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自收到申报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或要求申报材料补正的决定。桂林市卫生局受理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十四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1993)169号降低20%标准执行)
1、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店)
特大型:301床位以上 400元
大 型:201—300床位 200元
中 型:81—200床位 80元
小 型:80床位 40元
2、理发、生活美容、公共浴室
特大型:10座(床)以上 400元
大 型:5—9座(床) 200元
中 型:3—4座(床) 80元
小 型:1—2座(床) 40元
3、歌舞厅
特大型:401平方米以上 400元
大 型:201—400平方米 200元
中 型:101—200平方米 80元
小 型:100平方米 40元
4、文化娱乐场所 (咖啡厅、酒吧、茶座等)
特大型: 201平方米 400元
大 型: 101—200平方米 200元
中 型: 51—100平方米 80元
小 型: 50平方米 40元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场、体育馆、游泳馆、影剧院
特大型:501平方米以上 400元
大 型:301—500平方米 200元
中 型:101—300平方米 80元
小 型:100平方米以下 40元
九、审批机关信息
审批机关:桂林市卫生局
地 址:桂林市临桂路 23 号
服务窗口: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地 址:桂林市骖鸾路23号(可乘31路、23路、28路公交车到高新区或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咨询电话:0773-5808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