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茶叶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绿茶、红茶、紧压茶等茶类的毛茶和成品茶。其他茶类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茶叶加工厂(场)应远离污染源,要有防尘、防烟没施。摊晾、拼堆茶叶的场地要用水泥地面,保持清洁,不得混入泥沙、石灰等异物。茶叶加工器具应符合卫生要求,搞好机具的改进、维修和保洁,严防机油滴漏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
第四条 鲜叶、毛茶收购应执行验收标准,不得收购掺假、含有非茶类物质以及有异味、霉变、劣变的茶叶,或污染农药或其他物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茶叶。拼堆和堆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洁净,不得与化肥、农药或其他杂物混合存放。
第五条 装运茶叶的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毒、无异味,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异味的物品同车装运,运输途中要注意防雨、防潮、防止污染。
第六条 茶叶在贮存、销售过程中要注意防潮、防毒、防污染。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茶叶不得销售。茶叶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七条 茶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生产加工部门应积极建立健全产品检验机构,加强卫生检查,逐步开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做到产品合格后出厂。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