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桂卫监督发[2009]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西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的程序和标准,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我县本级美容美发、游泳、住宿等场所进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审,现将灵山宾馆等143家单位的卫生信誉度等级情况公示如下(见附表1、2、3、4),公示期七天,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如有异议,请于2011年11月2日前,到灵山县卫生局或灵山县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6429028
公示名单如附件
灵山县卫生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