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卫办发〔2013〕58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强化卫生监督执法,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我市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目的
规范我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监测工作,为卫生监督工作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撑,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最大限度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
二、监测依据
《中华人民共务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 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4- 1996)、《理发美容卫生标准》 ( GB9666一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7一1996)、《公共浴池卫生标准》 (G B 9665 - 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 B 16153 - 1996)等。
三、监测类别、项目、频次
(一)常规卫生监测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二)临时性卫生监测工作按照行政任务或投诉举报情况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执法。在做好卫生许可的审查的基础上,着力做好日常的监督、监测工作。对监督相对人要实行网格化管理,要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业务指标》的要求,责任到人,并进行绩效考核。
(二)加强监督。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法律制度,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切实承担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卫生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时,经营者应出示相关监测报告,不能出示的,卫生监督机构可以进行现场快速监测,对监测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加强协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开展卫生检验或评价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相互协作,更好地发挥卫生部门的整体工作效能,提高监管水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完善与履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和评价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卫生监督机构要提高监督执法的装备及应用水平,运用高科技手段,努力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现代化。
卫生检测工作是卫生监督的重要保障,是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承担监测工作的单位及具体工作人员在监督、监测工作中,主动向被监测采样单位或人员做好监测目的、意义、依据、方法、对象、类别、项目、频次等宣传工作。
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中卫生部门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疾病控制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为公众提供健康、安全的公共场所做出贡献。
包头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