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卫发〔2013〕145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财政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健教所、市妇幼保健所、市社管中心、市精神卫生中心:
根据卫生厅、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内卫发〔2011〕46号)和《包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包卫发〔2012〕281号)要求,市基本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决定于2013年5月6日开始对各旗县区2013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2013年度各地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落实,规范资金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到实处。
二、考核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2.《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4.《包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工作方案》
5.《包头市卫生局关于核定201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通知》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满意度等内容。考核实行百分制。
1.组织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人员培训、督导考核、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2.资金管理情况。以资金管理为重点,以旗县区为单位,考核2013年各级资金的到位、支付、结余情况。检查挤占、挪用和不规范使用资金情况。
3.项目执行情况。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重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进行逐项考核,确保服务项目落实到位。
4.项目实施效果。考核城乡居民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四、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包括各旗县区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包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所、健康教育所、精神卫生机构)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个旗县区至少抽查1个苏木乡镇卫生院和1个嘎查村卫生室,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抽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由市卫生局确定。
五、考核方法
按照“坚持二级考核,分层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服务质量为重点,全面考核;选择部分考核指标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采取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电话核查、入户核查、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考核督查完成后,对接受考核评估的旗县区或单位进行集中总结和反馈,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和建议,并填写考核评估反馈意见表,一式二份,被考核旗县区或单位、考核督查组各一份。
六、考核形式
按照《包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要求,市卫生局、财政局统一组织相关单位对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卫生监督协管进行考核。市疾控中心负责对预防接种、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六项内容单独进行考核,并于6月底前将考核评估报告报市卫生局农卫科。
七、其他
考核结果将作为拨付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依据。各旗县区卫生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考核组到达各旗县区时间另行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 包头市财政局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