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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通知(2009.9.20)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7 字体:
包卫发〔2009〕303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为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层优势作用,科学、有效地做好社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相关文件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居家医学观察工作
  按照卫生部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的要求,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需进行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负责医学观察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进行医学观察前,负责医学观察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书面并口头告知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以及法律依据、内容和注意事项等,介绍甲型H1N1流感科学防控知识,包括疾病临床特点、传播途径、预防感染等信息,同时告知机构名称及社区负责医生和联系方式。
(二)指定专门的社区医生负责对观察对象的健康状况进行电话随访或访视、健康咨询和指导。
(三)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发热或呼吸道症状,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医学观察期限为7天,指与病例或其分泌物等最后一次接触之日算起顺延至第7天结束。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无发热或出现呼吸道症状,可解除医学观察。
二、做好社区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的居家隔离治疗工作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方案(试行版)》的要求,对于确定进行居家隔离治疗的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负责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治疗和管理工作,如有需要应送医送药上门,并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
(一)社区医师要按照《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二版)》对患者进行治疗、指导和随访。
(二)居家隔离治疗病例均需有医护人员专人负责,每日监测体温和病情变化并报告(每日不少于2次)。
(三)患者病情出现以下变化时,社区医师应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将患者转至定点医院诊治。
1. 持续高热;
2. 咳嗽加重,痰量明显增加;
3. 呼吸困难或胸痛
4. 口唇紫绀;
5. 严重呕吐腹泻,出现脱水表现;
6. 神志改变:反应迟钝、嗜睡、惊厥等;
7.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
三、继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内部培训工作
  要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二版)》、《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和《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方案(试行版)》等防控知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能力。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自我防护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和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等工作的同时,要按照《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方案(试行版)》,加强医务人员的自我防护,做好社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守门人。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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