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卫办发〔2012〕159号
各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内卫基字[2012]786号)要求,决定在全市7个区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评审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各区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参加评审,旗县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不参加评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周期性评审。
二、评审原则
1.坚持“以评促建,以建促评,评建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通过评审促进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2.坚持内涵建设,注重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综合功能的发挥;
3.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杜绝弄虚作假。
三、评审的内容和标准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蒙中医药服务、康复服务、计划生育指导等功能,分为甲、乙、丙三级。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标准(试行)》,实行1000分制考评。评审分数在800分(含800分)以上者可评为甲级,在700~800分(含700分)之间者可评为乙级,600~700分(含600分)可评为丙级,低于600分不予评定等级。
四、评审程序
(一)申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评审实行申报制,拟申报参加等级评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标准(试行)》进行自查。自查后认为符合评审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根据自查结果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评审提交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申报表》(附件1)、自查报告,(纸质一式四份和电子版),经区级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局妇社科。
(二)初审
1.各区卫生局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标准(试行)》,对申请等级评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汇总报送市卫生局。
2.市卫生局组织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及相关专家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标准(试行)》,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初步评审。评审专家组对被评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出书面评审报告,由市卫生局签署审核意见后,通过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三)复审
卫生厅组织专家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实地审核,最终确定评审等级。
五、评审时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评审暂定5年为一个评审周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等级认定有效期为5年。在评审周期内,卫生厅可根据申报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组织专家开展晋级评审。第一次评审于2012年7月中旬开始,7月24日前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自查申报工作,7月27日前区卫生局完成资料审核、上报工作,7月30日-8月8日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初审工作。
六、评审结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评审实行公示制度。评审结果在自治区卫生厅网站(http.//www.nmwst。gov。cn/)进行公示,如10个工作日内无影响评审结果异议者,最终确定评审等级。由自治区卫生厅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评审结果作为核定编制、核定工作任务、核拨经费、人才培养和强化建设的依据。对在周期内不参加评审或评审达不到丙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责令整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或撤销。
七、其他
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工作相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市卫生局存档,保存期至下一次评审。各区卫生局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评审相关材料分别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市卫生局妇社科。
联 系 人:高玉骞
联系电话:2529960
邮 箱:btwsjfsk2009@yeah。net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申报表
2.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评审备案汇总表
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分表
4.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标准(试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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