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2003年5月1日起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WS218-2002)》。由于2003年颁发的22位《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5年有效期已过,为确保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和管理需要,继续开业(执业)的卫生机构(或更换组织机构代码的卫生机构)须更换或重新办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请各医疗单位到所在地卫生局更换卫生机构分类代码证 。
《代码证》更换或办理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于6月底前结束。各单位在更换或办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局规财科联系。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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