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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09年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培养对象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促进和谐内蒙古建设,根据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举办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的通知》(内卫发〔2006〕21号)精神,2009年自治区继续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年内遴选符合条件的100名苏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送入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接受为期三年的临床医学大专学历教育。为此,卫生厅要求各盟市立即组织开展项目培养对象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推荐条件与名额分配

被推荐的培养对象应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并取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已取得在2001年9月1日前入学的西医临床专业中专学历的在职、在岗、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有志于从事卫生院及乡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年龄在42周岁以下(1967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2009年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招生总名额为100人,在全区范围内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定向招生。自治区将名额分配到盟市(见附件1),盟市将名额分配到旗县,旗县卫生局再分配到乡镇卫生院。

二、推荐与报名办法

培养对象由各苏木乡镇卫生院推荐本单位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卫生院与送出人员需签定培养协议书(见附件),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被推荐人员要填写《2009年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招生推荐表》(一式五份,见附件2),经卫生院和旗县区卫生局审核盖章后,连同与卫生院签定的培养协议书(一式五份,学员、卫生院、旗县卫生局、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各留存一份),5张二寸浅蓝色底近期彩色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复印件各5份,送盟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卫生厅。

三、入学时间及办法

通过以上程序选拔的学员将参加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自治区招生部门统一录取后入学。鉴于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于每年8月份报名,10月底考试,第二年年初录取入学的情况,为了尽快落实2009年学历教育项目,加快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2009年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定向招生的学员将于2009年8月中下旬提前进入承担教学任务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学习(各高校将于开学前下发入学通知),在组织医学专业教育的同时,由学校组织在课余时间进行文化补习,统一组织报名参加自治区成人高校招生考试。

四、财政资助及鼓励政策

2009年自治区安排预算经费专项支持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大专学历教育。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经费由财政、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学员学费、杂费(包括住宿费、书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学员工资由派出单位按原渠道继续负担并按时发放,学员正常交通费由原单位报销;其他费用由学员个人负担。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也可根据情况,对参加学习的人员给予适当鼓励。

学员学习期满后取得的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正式成人高等教育学历,可作为职称考试、聘用的有效学历依据。

五、推荐工作安排

1.加强项目工作领导,落实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将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2.加强项目宣传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项目宣传工作,要及时转发此文件,并在每个苏木乡镇卫生院张贴,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培养人才的意识,使每个有意愿、符合条件的卫生员卫生技术人员都能知晓项目政策;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名额分配情况,立即组织2009年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培养对象的推荐工作。要积极动员、鼓励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学习,要切实保证入学人数。卫生院与培养对象要签订培养协议书(参考样式见附件3),明确卫生院与培养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4.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院务必抓紧时间,做好相关工作。各盟市卫生局要按此文件的具体要求,务于4月20日前将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学员推荐表、学员照片等有关材料派专人送到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

联 系 人:王润明  

联系电话:0471—6944493

附件:1.2009年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招生名额分配一览表

   2.2009年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招生推荐表

   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院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培养协议书(参考样式)

   4.2009年自治区卫生院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培养对象推荐汇总表

   5.关于2009年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毕业证有关问题的

  说明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抄送: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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