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包钢卫生处,内科大第一、第二附属医院,各厂矿企业医院,市属各单位:
根据《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8-2009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内卫办发[2008]58号),进一步修订了2007年实施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要求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及补充修改部分的内容,按照《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认真开展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二、在网络直报系统平台改版更新后,各旗县区卫生局管理员要做好基层用户的管理及维护工作,尤其是组织机构代码、乡镇街道代码和基层用户角色的维护工作。各旗县区卫生局在10月1日前补报卫统1-附表2007年底数据。妇幼保健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取消季报,改为年报。详情见网络直报平台“关于系统升级和数据迁移的通知”。
三、修改报告期起止时段。时点数填年(季/月)末数。时期数填累计数,即:年报为“1-12月合计数,季报为1-X季合计数,月报为1-X月合计数。
四、从2009年起,在全国二级以上(包括相当二级)医院实行“二级以上医院统计监管调查表”月报,请有关单位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其余医院仍报季报。
五、2008年10月1日前,建立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以外全部卫生人员人力资源数据库以及部分医用设备信息数据库,上报方式均为离线上报,具体方法见统计直报平台公告栏。
六、严格年报、季报和实时报送的上报时间,并加强上报数据的审查和自查,保证数据质量。
附件:1.《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8-2009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8-2009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附件请从包头市卫生局网站财务规划中下载)
二○○八年九月十日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
2008~2009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
近日,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8~2009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08〕132号),进一步修订了2007年实施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及补充修改部分的内容,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开展卫生统计工作。
二、从2009年起,在全国二级以上医院实行“二级以上医院统计监管调查表”月报,请有关单位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三、严格年报、季报和实时报送的上报时间,并加强上报数据的审查和自查,保证数据质量。
四、2008年10月1日前,建立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以外全部卫生人员以及部分医用设备个案信息数据库,上报方式均为离线上报,具体方法见统计直报平台在线交流。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8~2009年卫生统计调查工
作的通知 (在表格下载区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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