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卫生局、人事(劳动)局,厅直各单位,区直各部门: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登记及学分授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人事劳动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是从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或已具有士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正在接受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者除外)。
第三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统一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在学习期间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和检查。
第四条 卫生专业继续教育活动分为认可项目、单位承办项目和自学三类。认可项目是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自治区卫生厅及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公布批准实施的继续医学教育;单位承办项目是面向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由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教育领导机构审批认可;自学是指通过个人有计划的自学而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需经科室批准认可。
第五条 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是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医学学术团体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单位要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和奖励办法,鼓励、组织和监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目标责任制,予以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分级管理成立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员会由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地市卫生局及宁夏医学院和部分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
(1)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政策,制订本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
(2)制定本区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制订本区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可标准及学分授予标准。
(4)审批并定期公布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自治区级认可项目及其主办单位目录。
(5)编写和修订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大纲、组织全区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并向全区推荐。
(6)对本区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工作和认可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总结交流卫生行业继续医学教育先进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自治区主管部门反馈执行情况和推荐自治区级先进单位和个人。
(7)组织本区与国际、国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交流、研讨和协作。
(8)负责卫生厅直属单位的证书验证工作。
(9)组织好培训工作。加强对继续教育基地的领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做好日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 地(市)、县两级应建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能是:
(1)根据自治区和本地(市)、县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市)、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2)制定本地(市)、县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配合地(市)、县人事行政部按管理权限做好证书登记、验证,审批本地(市)县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认可基目。
(4)对本地(市)、县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认可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5)做好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工作,及时总结交流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本辖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八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组织好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级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反映医学科学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
第十条 经批准承办认可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学术团体、医学院校等被称为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或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 主办认可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于每年的11月底以前,就下年度拟承办自治区级认可性项目的名称、教学对象、教学内容及所具备的条件等,向自治区卫生厅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专业学科分类,列出项目名称、编号、学分数、主办单位、日期、地点等集中公布,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三条 各地(市)、县及医疗卫生单位面向本辖区和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承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地(市)、县及医疗卫生单位自行公布。
第四章 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 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为25学分;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为20学分。
第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三年。一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使用。高级技术职务每3年至少参加一次国家级高研修班(含外请专家在区内举办的各类讲习班)。中级技术职务每3年至少参加一次自治区级新技术、新知识学习班。初级技术职务每3年至少参加一次地(市)级新技术、新知识学习班。
第十六条 卫生专业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各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登记及学分授予办法》记录学分和验证。
第十七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统一印制。
第十八 各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年度学分进行一次审核。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作为聘任、续聘或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及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填《继续教育考核表》,按管理权限审核后做为完成继续教育的依据。
第五章 教育经费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务计划;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继续医学教育,有条件的单位可依法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基金。
第二十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应在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其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年财务支出中业务费的3%。
第二十一条 举办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本着以班养班的精神,按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保证教学实际需要,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 奖励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和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对开展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和经济处罚,具体办法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应于本自治区各级类医疗卫生机构,细则没有涉及到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