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妇社[2011]43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妇联: 2009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实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意见》(宁政办发[2009]190号),在全区开始实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惠民政策。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又将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纳入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妇幼卫生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一年多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全区妇幼卫生工作以提高我区出生人口质量和降低出生缺陷为中心,以保障孕产妇和儿童生命安全为重点,严格准入,开展培训,规范服务,加强督导,使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民生计划顺利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婚前医学检查率有了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得到有效控制。但各地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工作发展不平衡,资金保障不足,个别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仍将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纳入民生计划,为了实施好这项民生计划,更好地保证母婴安全,努力提高全区出生人口素质,现就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工作要求如下。一、明确实施对象。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只适用于具有宁夏户籍的居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的对象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所有农村孕产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只享受中央补助。对孕产妇急救实施救助的对象是农村贫困孕产妇。免费为新生儿筛查三种疾病、免费治疗筛查出的患儿的对象是所有农村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对象是符合法定年龄的城乡新婚夫妇。
二、提高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符合条件的孕产妇在乡镇住院分娩实行全免费。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南部山区八县(区)和红寺堡区全免费;川区县(市、区)个人缴纳300元,其余部分免费。孕产妇在县级住院分娩的,川区县(市、区)每例由1300元提高到1600元,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800元、中央专项资金补助400元、自治区补助100元、个人负担300元(贫困孕产妇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救助);南部山区八县(区)和红寺堡区每例由9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700元、中央专项资金补助400元、自治区补助100元。在乡级住院分娩的,每例由400元提高到500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补助400元、自治区补助100元。 三、对孕产妇急救实施救助。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贫困孕产妇,发生抢救时花费大且个人难以承担的要给予救助。在享受中央专项400元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进行报销;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大的,参照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给予相应救助。孕产妇急救救助按照民政部门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批。四、加强新生儿三种疾病免费筛查和患儿免费治疗。 要进一步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程序、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明确助产机构职责,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继续免费为新生儿筛查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先天性听力障碍三种疾病,并实行采血、送检、实验室检查和结果反馈等项目的打包服务。对筛查出的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先天性听力障碍等三种疾病的患儿,免费给予治疗。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每人40元的标准,对新生儿三种疾病筛查工作给予补助。对筛查出来的患儿,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分别按每人0.02万元、2万元、0.6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将苯丙酮尿症患儿,在自治区财政补助之外,其后续治疗费用民政部门按照农村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给予救助。
五、城乡全部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免费为农村和城镇法定年龄新婚妇夫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实行内外五官常规检查、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转氨酶、梅毒筛查、男女生殖系统等检查的打包服务,由自治区财政按照每对100元的标准给予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补助。民政、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工作衔接,进一步提高全区婚前医学检查率。
六、强化资金管理。统筹的资金必须用于住院分娩、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婚前医学检查,保证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并按照筹资的渠道和使用范畴进行专帐管理,纳入本级审计的范畴,定期审计。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包干制,县级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每例(含剖宫产术)川区按1600元、南部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按1200元进行包干,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的按500元进行包干。孕产妇出院后,由医疗保健机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妇幼保健机构分别按照规定的额度核拨。新生儿疾病筛查、婚前医学检查的费用,采取预付的方式进行付款。未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照每例4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费用从中央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加强妇幼保健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各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做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工作,对发生急救的孕产妇根据其病情进行分级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孕产妇,对故意不接受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机构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要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防止过度医疗和医疗服务不到位,平产住院分娩不少于24小时,剖宫产术住院不少于 7 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责、权、利对等的运行机制,明确有关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将服务质量和效果与收入挂钩。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良好的绩效考核机制,将入户核查结果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并结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要加大妇幼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凭证执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出具有关医学证明,违反规定利用B超等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八、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政策,关系妇女儿童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一项民生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地要加大政府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强化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县(市、区)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配套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结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金,妇联要积极配合做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政策的宣传,动员妇女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妇住院分娩。
九、新的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政策从2011年3月1起执行。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