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函发〔2012〕198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解放军第五医院,武警宁夏总队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等4部(局)《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巩固宁夏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成果,努力实现全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对全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 (一)督导时间。2012年5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导范围。自治区督导组检查卫生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五市卫生局及相关单位,每县(市、区)抽查卫生行政部门、1家公共卫生机构、1家医疗机构;各市卫生局督查本次自治区未督查的市直单位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督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门诊部)。 (三)督导内容。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血液中心、健康教育所、信息中心的督导,主要包括组织领导等8个方面内容,具体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对各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其他专科医院、自治区保健中心的督导,主要包括组织领导等10个方面内容,具体内容和标准见附件2。 (四)督导方式。采取听取汇报(仅提供书面材料)、查看档案和资料、现场考察等形式,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暗访检查 (一)暗访时间。2012年6月—8月。 (二)暗访方式。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业人员和新闻记者组成暗访组,对全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进行暗访,暗访结果将向全区卫生系统进行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考核评估 (一)考核评估范围。对近年来命名授牌的自治区无烟单位(医院)进行复查。同时对未获得自治区无烟单位(医院)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进行考核检查,并按相关标准考核命名。 (二)考核评估方式。考核评估将于督导检查合并进行,具体考核评估内容和标准见《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督导评估表》。 四、其他事项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辖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巩固落实禁烟工作措施。 2、自治区卫生厅将根据督导检查和暗访结果,适时召开全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会议,进一步巩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控烟成果。 3、自今年起,自治区卫生厅将创建无烟单位(医院)工作与卫生单位验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卫生城市(县城)考核评估挂钩,纳入考核评比体系,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单位(医院)考核评估不达标的市(县、区),自治区卫生厅将建议自治区爱卫会取消其卫生城市(县城)资格。 联系人: 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 马金宝 电话:0951—5026947 自治区健康教育所 贺 琪 电话:0951—6721315附件:下载
1、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督导评估表(一)
2、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督导评估表(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