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函发〔2013〕437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宁卫妇社[2011]2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认识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紧紧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饮用水卫生安全、非法行医、学校卫生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协管作用。通过深入推进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享受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 二、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健全、完善、理顺本地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管理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指导、谁考核”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本地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事权,切实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设置、协管员聘任、人员培训、工作落实、信息报送、业务指导、资金拨付、绩效考核等工作。杜绝管理脱节,避免服务盲区。同时,各地要加强本地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考核工作,采取预拨加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补助资金,以考核工作促使卫生监督服务机构扎实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一)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要求,认真落实有关工作,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纳入本地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规划、管理和考核。到2013年年底全区各市、县(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覆盖率要达到100%。 (二)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聘用与管理工作。每个社区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聘任不少于2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并按照要求配发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服和卫生监督协管员证。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协管员应聘任不少于1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并按照规定及时制发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但不配发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服,保证有效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与信息收集工作。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制发宣传材料、制作展板墙报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宣传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职,定期指导基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做好卫生监督协管巡查、信息收集、核实和上报等工作,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确保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有效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