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
工作的通知
新卫科教发〔2011〕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08〕5号)精神,逐步提高我区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为我区深化医改和推动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基础医学和临床技能培训及适宜卫生技术基层推广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是在总结全区前三周期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和村卫生室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一项系统性、针对性培训,旨在加强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提高基层卫生机构引进、消化使用适宜卫生技术的能力,推进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在岗培训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发展。
二、组织实施
各地、州、市卫生局要按照《2011-2012年度自治区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及时通知辖区内各乡镇卫生院教学站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教学委员会的作用,利用在职培训管理系统,组织各乡镇卫生院教学点开展培训,确保培训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卫生厅将根据各地上报的培训教材需求数量,于近期将本次培训的纸质教材、配套光盘和培训手册配发各地。请各地、州、市卫生局收到教材后,及时发放至学员手中,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远程教学课件的发放时间、培训计划及教学课程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各地、州、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本次在职培训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辖区内各教学站点的教学功能,保证受训人员得到保质保量的专项培训,切实加强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水平。
联 系 人:桑 布
联系电话:0991-8561601
附件:2011-2012年度自治区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2011-2012年度自治区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的意见》(新党发〔2008〕5号)精神,提高我区农牧区医疗卫生人才的服务能力,促进农牧区卫生工作科学发展,从2011年12月开始,在全区范围内,针对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为期半年的农牧区基础卫生服务专项培训和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工作。为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卫生改革近期重点任务,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开展全区农牧区卫生人员在职培训工作,巩固和发展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为加快我区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相关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改善人才队伍结构。
(二)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和普及一批适宜而成熟的医疗卫生技术,促进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技术更新,提升基层卫生机构引进、应用和推广卫生技术的能力和水平。
(三)巩固农村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和学分制管理制度,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水平,推进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在岗培训工作向系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
三、培训内容及方法
(一)基础医学和临床技能培训
对我区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开展以提高基础能力为目标的针对性培训。学员可利用“卫星卫生科技教育网”,就近在乡镇卫生院教学站点参加相应课程培训。各县(市、区)卫生局教学管理委员会根据学员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采用针对性面授方式进行疑难问题解答和指导学员习题演练。
(二)适宜卫生技术在基层的推广
按照卫生部“十年百项”适宜卫生技术在基层推广工作的要求,组织一批区内外卫生技术力量和配备一批医疗设备,面向农牧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和普及工作。适宜技术推广的培训以乡镇卫生院为教学单位,以面授示范教学、远程教学技术、学员动手演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培训教材和培训时间
培训教材包括纸质教材、配套光盘、视频辅导课件和培训手册。其中,纸质教材、配套光盘和培训手册培训学员人手一套,视频辅导课件可通过教学站点远程下载,根据学员需求播放。各地可自行安排视听教材的学习和学员自学时间。
本项培训工作将于2011年12月正式启动,2012年6月结束。培训期间,北京和自治区的权威医学专家,将通过卫星通讯技术,以远程教学方式向学员进行教学。
五、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一)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统一制定培训方案,确定培训内容,提供培训教材,制定考核标准,考核培训效果;各地(州、市)卫生局负责培训工作的督查和评估;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监管培训过程,并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负责安排专人维持远程医学教学站点的正常工作,保证提供教学场所,并对受训人员进行管理。
(二)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确定适合我区基层的适宜卫生技术,安排专家制作教学课件,通过网络培训和办培训班的形式,培训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将疗效好、见效快、易掌握、价格低、实用安全的医疗技术推广到基层,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各地(州、市)卫生局要对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切实担负起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认真履行教学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能,安排专人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注重培训效果,利用“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岗培训管理系统”(管理软件),对培训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同时,做好培训人员建档工作,按照在岗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对培训各个环节的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二)各地要按照培训方案的要求和教学安排,结合各地情况和学员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培训工作,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有机结合远程教学和面授教学,注重过程管理,保证培训工作的实效。根据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管理办法》和《乡村医生培训基本要求》,本次培训实行学分制管理。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将本次培训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体系。
(三)本次培训将安排督导检查经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新卫科教发〔2006〕24号),加强对辖区内的督导检查和指导。自治区也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工作,通报督导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