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新疆医科大学并各附属医院,厅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继续教育条例》、《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新卫科教发〔2006〕5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2011年度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及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11年度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及验证的时间为:2011年10月8日-14日。逾期不再受理。
请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权限,于9月30日前,逐级完成对辖区内2011年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人员近五年获取学分情况的初审、汇总工作。初审结果须按照附件表格格式(附件可自行在卫生厅网站www.xjwst。gov。cn下载)汇总上报卫生厅科教处。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卫生厅设置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后进行汇总直接上报。其他行业部门(包括铁路、部队、驻疆企业、大学等)内部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均按照属地原则报当地卫生局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直接报送我厅将不予受理。
二、审核方法
根据各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现状,2011年各地、各单位学分审核工作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已启用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地区和单位,可对管理系统中自动生成的本地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相关学习记录予以认可,并对其持有的近5年各类原始学习记录(包括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证明)、本人发表的文章、著作、发明或专利证明、科研、进修等情况)进行核对,经审核确认的真实学习记录须手工录入到管理系统。
自治区卫生厅、人社厅对各地、各单位通过管理系统上传的最终数据进行抽查核对,并将核对确认的结果作为个人周期性学分审核依据,录入《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
(二)未启用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地区和单位,需通过人工方法对辖区内或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类原始学习记录(包括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证明)原件、本人发表的文章、著作复印件、发明或专利证明、科研、进修等情况)进行初审、统计。其中,2011年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近5年获取学分情况的初审结果,按照附件表格汇总后,与原始学分证书(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上报。
自治区卫生厅、人社厅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原始资料和统计数据进行人工审核,并将结果作为2011年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周期性学分审核依据。
三、审核要求
(一)各地卫生局、各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对辖区内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相关记录进行审核和审验,审核周期为2006年10月-2011年9月。
(二)2011年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近5年应获取有效学分总数为125分。其中,通过远程方式获得的学分数,不能超过年学分总数的35%(卫生部和卫生厅安排的指令性培训项目除外)。
(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内所取得的学分总数应达到25分,其中包括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分/年)和全员培训项目学分。城市医务人员下乡及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按照卫生厅下发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计价费〔2003〕26号)规定,2011年度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验证收费标准为40元/人,《自治区继续教育证书》8元/本,办理新合格证书的人员需交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1张。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工作是对各地各单位及个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评价,涉及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高质量按时完成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周期性学分审核的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各地卫生局要及时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诊所以及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
联系人:卫生厅科教处 纪蓓
联系电话:0991-8561601(传真)
邮箱地址:jib@wsn。com。cn
附件: 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继教学分初审结果汇总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