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卫生院:
为支持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关于拨付自治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11]393号),地区《关于拨付自治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阿地财社【2011】203号)文件精神,全额收到自治区补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专项补助资金66万元。经研究,依据《2011年自治区统计年鉴》中乡村人口数,对各乡镇场下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每所村卫生室按80%补助资金的4300元拨付到各乡(镇)场卫生院,由乡(镇)场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补偿资金统一管理,剩余20%待年终根据依据《阿克苏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办法(试行)》考核结果再行拨付。现将80%补偿资金根据各乡(镇)场下辖村卫生室数分配如下:
依干其乡卫生院:7.31万元
拜什吐格曼乡卫生院:11.18万元
喀拉塔勒镇中心卫生院:12.04万元
托普鲁克乡卫生院:4.73万元
库木塔木乡卫生院:6.02万元
阿依库勒镇中心卫生院:9.03万元
良种场卫生所:2.15万元
合计:52.46万元
二、预拨付资金的使用
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各乡(镇)场卫生院要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对虚假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阿克苏市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