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卫生局、州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社厅、卫生厅《关于确定201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2〕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关于确定2011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新疆考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2011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考试情况,结合我区实际,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议,现将2011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新疆合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8分;
二、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0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2分;
四、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0分;
达到以上自治区考试合格标准的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其职称资格在疆内有效。
特此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