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0]56号)和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招标采购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12〕76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工作,成立大理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领导小组和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大理州卫生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遴选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全程监控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政策;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遴选方式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配送实效,公平竞争,面向社会公开遴选10家药品配送企业(其中州外配送企业5家,州内配送企业5家,按综合评分分别排序)。根据企业提交的遴选材料,按照《大理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办法》及评分细则由评审组打分并进行综合评定,有条件的可实地察看。凡不按公告要求规范报送材料、材料数据不详或发现虚假无法审核的不予评定。
三、遴选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企业诚信信用良好,2011年—201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配送网络能覆盖服务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满足运输过程中药品储存的温度、湿度要求。鼓励配送企业直接将药品配送到村卫生室。
4、拥有与配送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能力和设备,并提供相应的伴随服务。
5、具备能实现对药品购进、储存、销售、配送等全过程质量监控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时提供药品采购配送信息。
6、配送企业应按配送承诺书要求,保证及时供应、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能保证一般药品48小时内送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救、急用药品8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药品配送到位的同时及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相应的票据。
7、本州区域外的配送企业,如果在大理州内设有分公司的,由总公司进行申报,其下属分公司不再进行重复申报,如中标,分公司享有配送资格。
四、遴选程序
1、由大理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领导小组在遴选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开发布遴选公告。
2、受理配送企业报送申请和相关材料
各企业按照遴选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真实有效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及其它有关资料等。同时,必须提供一份书面综合陈述材料,包括公司业绩及有关数据等;并附上大理州网采基本药物业绩统计表,覆盖县市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到货金额、品规数、诚信积分和违约积分等,并加盖公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企业材料报送时间先后排列序号,发放“材料接收回执”。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3、资料初审
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将配送企业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及评审组进行审核。
4、遴选评定
由评审组根据参选材料、按照配送企业遴选标准和评分细则进行打分评审,按得分高低顺序遴选出10家药品配送企业(其中州外配送企业5家,州内配送企业5家,按综合评分分别排序),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开展遴选工作。
5、遴选结果上报
遴选结果在大理州卫生局卫生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并上报省卫生厅审核备案,由省卫生厅书面通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与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并挂网公告。
6、配送企业配送范围确定
在遴选出的10家配送企业中明确县(市)级配送企业,各县市不得再进行重新遴选。
五、遴选标准
根据遴选标准,采用百分制,再根据各条评分要素对参选企业申报材料实情按评分要素进行单项加分或扣分,总分值不设封顶线,评分标准及分值如下:
1、注册资本(10分):以参选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依据进行评价。
2、销售及配送业绩(30分):以参选企业2011年—2012年销售额为准,主要是以企业在大理州配送基本药物情况、纳税申报表、以往配送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3、仓储设备(10分): 以企业申报批准的仓库面积(含冷库)和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为依据进行评价。
4、配送车辆(10分):车辆数以行驶证标明单位和用途为依据。
5、信息化水平(10分):企业拥有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并能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供配送药品流通物流信息。
6、药品质量保证(10分):企业诚信信用良好,2011年—201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管理制度健全,配送企业应建立质量体系机构,并配备有相关人员,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7、配送范围(10分):参选企业承诺的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和范围。
8、其他(10分):含伴随服务和企业信誉等。
六、建立配送企业退出机制
中选的药品配送企业必须满足全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所需品种的供应,承担对全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统一配送任务。配送企业不能履行配送职能的,实行强制退出机制。
配送企业能否履行配送职能主要从配送企业货源组织情况、配送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药品配送情况、药品质量保证四个方面来确定。
1、配送企业货源组织情况
配送企业对每一次药品采购订单配送的药品品规必须齐全,数量符合订单要求,药品品规到位率不低于95%。
2、配送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
在确定配送企业配送范围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后,配送企业应能完全覆盖所承诺配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范围和数量。
3、药品配送情况
配送企业在收到中标生产企业通知后,一般药品应48小时以内送达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救、急用药品必须在8小时以内送达,节假日应照常配送。药品配送到位的同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相应的单证及票据。
4、药品质量保证
配送企业须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提供的采购计划,严格按所要求的厂家、规格、剂型进行配送,不得出现替代药品。凡发现配送企业配送假药或违规配送劣药1次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取消配送资格,且不得参加我州下一轮的基本药物配送投标工作,并记入“黑名单”。
达不到上述条款中任意一项1次的,给予书面警告;达不到上述条款中任意一项2次的,给予黄牌警告。达不到上述条款中任意一项3次的,取消配送资格。
配送企业退出的替补办法,配送企业因违规强制退出的,由大理州卫生局按照遴选结果研究决定递补,同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本办法由大理州卫生局负责解释。
大理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