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国务院第517号令)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令),做好全区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14号)精神,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