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因游泳导致各类传染病发生,确保“平安奥运”目标的实现,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自治区卫生厅于2008年7月28日~29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专项集中行动。目前,各盟市监督检查结果已上报,除阿拉善盟、巴彦淖尔市无游泳场所外,其它盟市均开展了专项集中行动,现将监督检查专项集中行动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卫生监督监测情况
1.监督检查情况。本次游泳场所监督检查专项集中行动,共检查游泳场所49家(其中:室内45家,室外4家)。游泳场所中,有卫生许可证的47家,占95%;从业人员405人,持有健康证明的401人,占99%;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储藏情况,合格46家,占94%;所用消毒剂及消毒产品索证情况,检查47家,合格的42家,占检查户数的89%;机械通风设施配备及运转情况,检查45家,能正常运转的43家,占检查户数的95%;游泳池水循环过滤设备运转情况,检查45家,能正常运转的44家,占检查户数的98%(见附件1)。
2.水质监测情况。对49家游泳场所水质监测结果表明,所检测的水质指标全部合格的有41家,占84%。其中:池水浑浊度合格率为100%;尿素样品合格的44家,合格率为89%;游离性余氯样品合格41家,合格率为84%;细菌总数样品合格45家,合格率为92%;浸脚消毒池池水游离性余氯样品合格46家,合格率为94%(见附件2)。
二、行政处罚情况
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专项集中行动中,对6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游泳场所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率12%。其中警告3家,停业整顿1家,取缔2家(见附件3)。
三、监督检查情况分析
2008年各地加强了对游泳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进一步规范,卫生管理组织与人员配备、卫生管理相关制度建立与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以及池水净化消毒设施运行等情况良好,游泳场所水质指标合格率,卫生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但是,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仍存在突出问题。一是所检查的游泳场所全部合格的不多,特别是室外游泳场所合格率仅有50%;二是一些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施配备率、正常运转率、浸脚消毒池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三是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储藏还存在隐患;四是部分游泳场所仍然采用人工投加消毒剂,浸脚池消毒液不按时更换,水质余氯合格率依然偏低。五是消毒产品索证不全,各盟市的检查结果显示,我区游泳场所消毒产品索证合格率在90以下,消毒产品的使用安全存在隐患。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进一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馆)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监督并指导游泳场所在卫生条件、卫生操作、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方面达到规范要求,促进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2.督促游泳场所建立健全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将水质净化消毒工作作为监督管理重点,严格消毒产品索证管理,加强游泳场所水质监测工作,保障水质卫生,防止介水传染病流行。
3.加强对游泳场所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组织对游泳场所负责人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强化经营者是游泳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指导游泳场所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保证游泳场所卫生安全。
附件:1.2008年游泳场所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汇总表
2.2008年游泳场所专项行动水质监测结果汇总表
3.2008年游泳场所专项行动处罚汇总表
4.2008年游泳场所专项行动处罚名单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六日
抄送:卫生部卫生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