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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资金,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自治区根据建设与发展情况,将进一步调整投资额度,逐步完善建设内容。确保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牧区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效率,满足农牧民群众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需求。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06年—2010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在总结我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我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现状

    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始终坚持以农村牧区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不断增加投人,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有效的推动了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起了遍布全区、覆盖城乡的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形成了一支由高、中、初三级卫生技术人员组成的10万多人的医疗卫生队伍。反映国民健康水平的主要指标,发生了重大变化,全区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下降到55 .43/1O万和25 .98‰,人均期望寿命提高到了70.7岁。特别是2003年“非典”以后,国家和自治区投人大量资金,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启动建立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必将对农村牧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农村牧区卫生事业进人子决速发展时期。

    同时,也要看到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正确看待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一是农村牧区卫生机构服务条件差,房屋破旧,基本医疗设备陈旧短缺,服务功能不完整,服务能力低下,在一些地区还比较突出。二是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人满为患”,“人才短缺”的现象普遍存在。三是农牧民支付能力有限,看不起病,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仍然存在。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政府投人不足。农村牧区卫生机构基本业务经费和更新改造资金得不到保障,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不能全面落实,农村牧区卫生机构自我发展能力差,无力进行设施改造和设备更新。二是卫生体制改革滞后,运行机制不活。农村牧区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资源总体不足和局部浪费的问题并存;苏木乡镇卫生院上划旗县政府管理工作尚未完成,经费得不到落实;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滞后,吃大锅饭的现象普遍,管理和运营水平低下,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三是农牧民缺乏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覆盖面窄,农牧民有效医疗需求严重不足与医疗机构供给能力低下的矛盾比较突出。当前,我区农村牧区的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仍严重威胁着农牧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核病、艾滋病以及新发传染病对农村牧区具有直接而明显的危害。排在前几位的传染病,如乙肝等高发区都集中在农村牧区,疾病预防控制的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抓紧制定和实施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全面改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条件,从整体上提高服务能力,满足农牧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对于振兴农村牧区经济,维护农村牧区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以农村牧区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按照中央((决定》和自治区《实施意见》要求,以完善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和提高能力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以深化改革、增加投人改善条件为主要内容,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实施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二)建设原则

    1、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行自治区规划指导、盟市组织协调、旗县具体实施,分级负责。自治区负责制定全区总体规划,提出发展建设目标和相关政策,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盟市根据自治区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整合辖区内各类卫生资源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农村牧区卫生发展规划,提出具体建设项目,落实建设资金和相关政策措施,确保规划整体目标的实现。旗县根据建设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2、整合资源,填平补齐

    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充分考虑区域内服务人口数量、密度及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合理规划农村牧区卫生机构的布局与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资源整合和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建设标准,以改扩建为主,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

    3、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在短期内难以完成,必须整体规划,分步实施。规划整体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由各级政府逐年实施完成。结合中央投资,自治区将根据条件和可能,有重点、有选择、分步骤予以支持。

    4、全面推进,同步发展

    在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机构基础建设的同时,要加快农村牧区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加强人才培养,努力做到房屋、设备、人员、技术、管理相配套。

    三、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

    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包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两大体系,由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举办的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服务人员组成,是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卫生服务网络。农村牧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包括: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农村牧区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包括:旗县综合医院、中医(蒙医)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由于卫生院和卫生室具有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双重功能,因此,在两个体系建设中均有体现)。农村牧区卫生服务队伍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辅助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卫生员共同组成。

    (一)农村牧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及功能

    l、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旗县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的技术管理与指导中心,承担疾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免疫、卫生检验、预防性健康检查、卫生信息服务和相关业务技术指导与咨询等,负责传染病和各类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以及对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培训、监督指导等。

    2、旗县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服务人员的卫生监督任务,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3、旗县妇幼保健机构:是旗县辖区内妇幼保健、生殖保健中心,承担妇幼保健、生殖保健、妇幼信息统计监测等任务以及对乡、村两级的业务技术指导;负责本旗县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综合协调与管理工作。

4、苏木乡镇卫生院:提供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康复、健康教育;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疫情的报告任务;负责对嘎查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

    5、嘎查村卫生室是农村牧区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最基层单位,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

    (二)农村牧区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及功能

    1、旗县医院:是旗县辖区内的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以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2、旗县中(蒙)医医院:是农村牧区中蒙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中心,承担农村牧区中蒙医药预防保健、基本医疗等任务,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开展中蒙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乡村中蒙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工作。

    3、苏木乡镇卫生院:苏木乡镇卫生院是农村牧区三级卫生服务网的中心,由旗县政府举办,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基本医疗、中蒙医、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

    4、嘎查村卫生室:嘎查村卫生室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以及残疾人康复等工作。

    5、其他卫生机构: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是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的组成部分,除提供医疗服务外,可以承担预防保健任务。

    (三)农村牧区卫生服务队伍

    农村牧区卫生服务队伍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辅助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卫生员共同组成。力争到2010年,苏木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它卫生技术人员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全区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采取医学教育、培训和改革人事、分配制度等措施,逐步建立起以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体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队伍。制定优惠政策,稳定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队伍。

    四、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任务

结合目前农村牧区卫生机构现状,本次规划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范,按照填平补齐、改扩建为主的原则,对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旗县医院、中蒙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部分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部分重大疾病流行地区嘎查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建设,配置基本医疗设备,培养技术人员,使其具备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

    (二)建设目标

    到2010年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达到以下目标:

    1、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建立起布局合理、基础设施较齐全、功能较完善、职能明晰、相互协作的农村牧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两大服务体系和三级卫生服务网,保证农村牧区卫生服务各项任务的落实。

    2、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农村牧区卫生机构的业务用房和医疗装备基本满足功能需要,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队伍,农村牧区常见病、多发病防治能力显著提高,中蒙医药特色得到发挥,农牧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实现农牧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

    3、运行更加有效。建立精干高效的管理体制,医疗卫生机构布局、结构合理,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有效降低管理和运行成本。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和投人机制,实现农村牧区卫生机构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投资规模

    1、苏木乡镇卫生院

    苏木乡镇卫生院主要加强公共卫生、急诊、产科和中蒙医等功能,重点解决危旧房改造、业务用房短缺及必要设备配置,培养技术人才。根据苏木乡镇卫生院覆盖人口及功能要求,按照不同的建设规模和设备配置标准建设。平均每所中心卫生院设备投资不低于20万元,平均每所一般卫生院设备投资不低于10万元。每所卫生院人才培养投资不低于5万元。规划建设1326个卫生院(需要进行房屋改造建设的1132个),共需投资5.08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占55%,设备投资占32%,人才培养占13%。

    2、旗县级机构

规划建设的旗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经济落后、地处偏远、设施条件亚待改善的旗县医院、中蒙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重点是危旧房改造、业务用房短缺及必要设备配置和人才培养。

规划建设83个旗县医院(需要进行房屋改造建设的75个),进行业务用房改造,同时考虑每所医院设备投资不低于60万元,人才培养投资不低于20万元。需投资3.26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占80%,设备购置占15%,人才培养占5%。

    规划建设83个旗县妇幼保健机构,主要对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用房改造及相关设备配置。平均每个单位设备投资不低于30万元,人才培养投资不低于20万元。总投资为1.29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占68%,设备投资占20%,人才培养占12%。

   规划建设70个旗县中蒙医院,主要是发挥中蒙医药特色与优势,进行业务用房改扩建及部分设备配置。平均每院设备投资不低于60万元,人才培养投资不低干20万元。总投资为2.21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占75%,设备投资占19%,人才培养占6%。

   规划建设83个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进行设备配置。平均每所设备投资不低于60万元,人才培养投资不低于20万元。总投资为0.66亿元,其中设备投资占75%,人才培养占25%。

   规划建设83个旗县卫生监督机构,改造业务用房,配置相关设备,培养技术人员。平均每所设备投资不低于50万元,人才培养投资不低于20万元。总投资为1.41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占59%,设备投资占29%,人才培养占12%。

   3、嘎查村卫生室

嘎查村卫生室建设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建设规划和标准,以地方财政为主,安排投资进行建设和装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对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流行地区的嘎查村卫生室房屋建设与装备予以支持。嘎查村卫生室建设也可通过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等多种方式解决。

    以上列入规划重点支持建设的旗县、苏木乡医疗卫生机构共需投资13.91亿元。

   (四)资金筹集

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所需投资由中央专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安排。

    新建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划拨。各级政府应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降低建设成本。

    (五)建设时限

    全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在2004年已启动苏木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基础上,到2010年完成建设任务。

    五、政策措施

    为加快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大投人并举,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同步建立的方针。制定和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投人机制、基础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培养等相关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发展。

    (一)加快农村牧区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1、整合农村牧区卫生资源。按照农村牧区卫生三级网和两大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整合卫生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

    2、合理调整卫生院的规划布局,原则上一个苏木乡镇由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撤乡建镇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撤并卫生院。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计划生育服务站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合并。

    3、改革苏木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苏木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划归旗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体制。制定卫生院的规模和人员编制标准,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度,严格准入条件,实行竞争上岗,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逐步分流。改革分配制度,以事定岗,以岗定人,以贡献定报酬。

    4、探索多种办医形式。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允许开展合作制经营等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鼓励社会和个人举办农村牧区卫生机构。

    (二)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1、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要积极稳妥地作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试点工作,为扩大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奠定扎实基础。在机制建设、加强监管、完善管理上总结经验,并适时推广,逐步扩大覆盖面,到2010年在全区农村牧区建立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2、建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三)加快农村牧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培养面向农村牧区的适用卫生技术人才。认真落实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农牧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人才。大力调整医学教育结构,为农村牧区培养适宜人才。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在职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加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力度,将苏木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纳人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范围;建立定期进修学习制度。

规范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严格执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开展对乡村医生、卫生员和接生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四)建立稳定的农村牧区卫生投人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农村牧区卫生投人机制,将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经费纳人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牧区公共卫生任务的落实。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级财政对卫生投人增长速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速度。新增卫生事业经费应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卫生建设。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表

    2、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

   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5、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蒙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6、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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