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自治区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快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农村牧区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推进我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遵照《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内党发〔2003〕22号),自治区决定2009年继续实施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依据《关于举办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的通知》(内卫发〔2006〕21号),制定了《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促进和谐内蒙古建设,自治区决定2009年继续实施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选送240名苏木乡镇卫生技术人员送入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接受为期三年的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进一步强化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根据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举办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的通知》(内卫发〔2006〕2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内容和目标
从全区苏木乡镇卫生院选派240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送入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进行为期三年的全脱产临床大专学历教育,使他们获得适应农村牧区卫生工作需要的临床医学及预防医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够承担乡镇苏木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及预防等方面工作,为农村牧区培养一批用得上、留得住的大专学历医疗卫生专业人才。
二、项目范围与组织实施
(一)项目培养对象选择原则
1.项目覆盖全区12个盟市,原则上定向选派在各盟市苏木乡镇卫生院从事临床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被推荐的培养对象应有志于从事卫生院及乡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6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的卫生院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同时具备或承诺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2001年9月1日前入学的西医临床专业普通中专学历,或具有卫生保健专业普通中专学历;
(2)2000年9月1日前进入旗县卫职校西医临床类专业学习、并取得相应专业毕业证书。在接受大专学历教育项目的同时,接受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委托包头市卫生学校举办的卫生保健专业普通中专医学学历教育。
(二)项目培养对象选派办法:
1.名额分配:2009年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招生总名额为240人,在全区范围内的卫生院定向招生。自治区将名额分配到盟市(见附件一),盟市将名额分配到旗县,旗县卫生局再分配到乡镇卫生院。
2.推荐与报名办法:苏木乡镇卫生院推荐本单位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卫生院与送出人员需签定培养协议书,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被推荐人员要填写《2009年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招生推荐表》(一式五份,见附件),经卫生院和旗县区卫生局审核盖章后,连同与卫生院签定的培养协议书(一式五份,学员、卫生院、旗县卫生局、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各留存一份),5张二寸浅蓝色底近期彩色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复印件各5份,送盟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卫生厅科教处。
卫生院应对被推荐人员身份和资格的真实性负责,旗县卫生局应对被推荐人的各种证书及身份材料原件进行审核,盟市卫生局应进行必要的审查。
3.入学时间及办法:经以上程序选拔的学员将参加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自治区招生部门统一录取后入学。鉴于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于每年8月份报名,10月底考试,第二年年初录取入学的情况,为了尽快落实2009年学历教育项目,加快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2009年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定向招生的学员将于2009年8月中下旬提前进入承担教学任务的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学习(各高校将于开学前下发入学通知),在组织医学专业教育的同时,由学校组织在课余时间进行文化补习,统一组织报名参加自治区成人高校招生考试。
4.旗县卫职校西医临床类专业学习、并取得相应专业毕业证书的推荐学员,需要根据包头市卫生学校的要求,报名参加卫生保健专业普通中专学历教育,并由该校正式录取,取得相应学籍。
(三)教学组织与管理
1.招生院校: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负责招生及教学组织与管理。
2.学制:全脱产学习三年。其中前二年在校学习(包括课间实习),后一年在盟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实习。
3.教学安排:教学大纲(包括实习大纲)原则上按照2006年制定由自治区卫生厅印发的《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教学大纲》执行,由包头医学院负责学生的管理,并按照统一大纲要求具体落实教学任务。
4.旗县卫职校西医临床类专业毕业生参加普通中专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由包头医学院和包头市卫生学校组织,教学计划由包头市卫生学校和包头医学院共同制定,大专和中专重复课程合并教学,大专课程没有含盖的卫生保健中专教育课程,可在大专课程教学之外的时间组织,师资由两校协商解决。
三、资金预算
2009年自治区安排预算经费100万元,计划支持240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大专学历教育。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经费由财政、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学员学费、杂费(包括住宿费、书费等)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学员工资由派出单位按原渠道继续负担并按时发放,在校期间正常的交通费用由原单位报销;其他费用由学员个人负担。各高等医学院校不得再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也可根据情况,对参加学习的人员给予适当鼓励,为学员提供适当的伙食补助。具体预算如下:
1.学费:按照3000元/人年的标准向项目承担高校支付学费,计划招生240人,财政2009年安排学费72万元;
2.住宿费:按照600元/人年的标准向项目承担高校支付住宿费,计划招生240人,财政2009年安排学费14.4万元;
3.书费:按照400元/人年的标准向项目承担高校支付书费,计划招生240人,财政2009年安排书费9.6万元;
4.参加成人高考报名费及辅导资料费:3.6万元
各高校统一组织报名,按照150元/人的标准、240人的总数,财政支付经费3.6万元;
5.督导费:0.4万元
具体落实项目所需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及印刷费等。
以上预算合计100万元。
参加普通中专学历教育的学员需自行向包头市卫生学校支付普通中专学历教育学费,录取学校应在正常收费的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
四、项目进度安排
1.人员选派时间安排:按照卫生厅《关于推荐2009年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培养对象的通知》(内卫科字〔2009〕90号)安排,2009年6月底前,卫生院完成人员的选拔、推荐工作,并与选送人员签定培养协议后,将推荐表报所在旗县卫生局审核盖章后,报送所在盟市卫生局审核,由分管局长及纪检组长签字后盖章,于7月1日前报卫生厅科教处。卫生厅汇总后,转有关高校组织入学和参加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2.入学时间:各高校于2009年7月底寄送入学通知,在8月中下旬开学,由高校具体安排入学时间。
五、毕业生待遇
学员学习期满后取得的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正式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享有国家医学高等院校成人学历教育毕业生所有权利,可作为职称考试、单位聘用的有效学历依据,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需要说明的是,今年入学的学员完成学业所取得的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将注有“业余”字样,与2006年入学学员所取得的毕业证书有所不同(2006年学员取得的毕业证学习方式标注为“脱产”)。原因是从2008年开始,全国成人高校招生不再安排脱产计划,只安排业余、远程和函授计划。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临床专业不得采用函授和远程等教学方式。而项目学员分布在全区各个不同的苏木乡镇,无法在业余时间集中学员学习,为此,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招生报“业余”招生计划,将来在毕业证上标注学习方式为“业余”。但实际教学安排、学习形式(全脱产学习)和授课内容都与往年项目一样,学员毕业后享有同往年项目学员同样的权利,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可取得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业余)。
六、监督与管理
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厅科技教育处)负责日常工作。各高校、各盟市、各旗县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作。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切实将项目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承担教学任务的各高校落实项目任务进行检查。
七、项目总结
项目完成后,各高校要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向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和人事厅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附件:1.2009年苏木(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招生名额分配一
览表
2.2009年苏木(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自治区财政预算分配
明细表
3.2009年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招生推荐表
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院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培养协议书(参考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