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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地病中心:

为掌握2008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内蒙古地方病防治项目执行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各地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地病便函〔2009〕59号)的要求,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旗县级地方病防治项目自查工作和抽查督导工作,做好迎接国家抽查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和抽查督导范围和内容

(一)各项目旗县(市区)开展自查,各盟市对当地进行抽查,自治区要抽查督导项目执行情况

1.对重点旗县地方性氟中毒病情监测开展情况;

2.对60个自然村开展地方性砷中毒病情监测情况;

3.碘盐监测开展情况和居民合格碘盐供应情况,101个旗县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考核评估情况;

4.对8个旗县大骨节病病情监测工作情况;

5.对6个旗县克山病病情监测和适宜患者给予治疗情况。

(二)自查和抽查督导内容

1.组织领导、实施单位及保障措施情况;

2.项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项目按计划实施进度;

3.中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培训、检测等工作开展情况;

5.项目技术方案的质量控制措施;

6.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二、抽查督导方法

(一)听取汇报包括

1.组织领导、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参与情况;

2.项目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3.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

4.取得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困难。

(二)查阅项目执行与完成情况有关资料包括

1.项目计划与实施方案;

2.项目启动会及办培训班有关资料;

3.原病情调查资料和以往工作记录;

4.健康教育宣传资料。

三、自查和抽查组织管理

这次自查和抽查督导工作由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目旗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认真填报国家附表1、2,并对照自治区制定的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督导方案打分表客观打分,撰写自查报告,于7月25日上报盟市卫生局。各盟市卫生局开展抽查督导部分辖区旗县地方病防治项目,并汇总各旗县报表和报告,撰写自查报告,于7月30上报自治区卫生厅,抄送自治区地病中心。自治区组成督导组抽查督导部分盟市和旗县地方病项目工作,自治区地病中心及时汇总国家附表1、2、填报国家附表3,于8月5日上报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汇总各盟市报告,撰写自治区地方病项目自查报告,于8月10日上报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抄送:自治区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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