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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

近年来,全区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光荣使命,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提高服务水平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特别是在应对汶川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和甲型H1N1流感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顾个人安危,奋勇当先,忠实履行职责,涌现出许多先进典型。为弘扬正气,坚定信心,激励卫生工作者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有序顺利进行,卫生厅决定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称号和奖励办法

以卫生厅名义进行表彰,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区卫生系统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包括卫生行政部门)。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区卫生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密切联系群众,保持清正廉洁。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医药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医药卫生工作新局面。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工作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风,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品德高尚,勤奋敬业,乐于奉献。

2.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善于钻研、业务精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卫生厅组成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表彰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厅人事处。

五、评选的原则、程序和要求

1.评选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提取群众意见。对出现实名举报问题的,应逐一核实,确保推荐对象的事迹客观真实,具有公信力。

2.评选工作采取自上而下逐级选拔推荐的方式进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地推荐产生,各级各类卫生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按照属地化原则,在所在地参加评选。

3.严格掌握评选条件,严把质量关,确保推荐出的先进典型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评选重点放到业务工作的一线,面向边远艰苦地区,面向基层单位和一线干部职工。

4.要认真做好推荐材料的报送工作

由推荐单位写出推荐报告,并填写《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区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审批表》、《候选先进集体统计表》、《候选先进个人统计表》(见附件2、3、4、5)经旗县、盟市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后,于1月15日前报送,上述材料须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

联 系 人:王小安

联系电话:0471—6924898

电子邮箱:wxa102@sina。com

附件:1.名额分配表

   2.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3.全区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审批表

   4.候选先进集体统计表

   5.候选先进个人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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