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度“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进一步做好城市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从整体上提高旗县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方便农牧民群众看病就医,根据卫生部《2009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管理方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加强县级医院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使农民群众就近得到较高水平的基本医疗服务,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难问题。努力做到派出一支队伍、带好一所医院、服务一方群众、培训一批人才。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中央财政2009年安排资金支持我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陆路边境旗县、民族自治旗和自治区贫困旗县的74所旗县级医院(包括7所中蒙医医院)。
(二)项目内容
1.组织城市医院(三级综合医院为主)向受援的旗县级医院派驻5名(中蒙医院3名)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工作1年,根据需要也可以选派1~2名管理、护理或医技人员。每名派驻人员连续工作6个月后可以轮换;
2.派驻医师条件: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够指导受援医院医务人员开展工作;
3.主要工作内容:指导农村牧区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症的诊疗服务,提高旗县级医院的技术水平;开展临床教学和技术培训,通过组织查房、手术示教、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等各种临床带教形式培训县医院医务人员,提高其业务素质;对旗县医院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充分发挥中蒙医药特色与优势,提高农村牧区中蒙医药服务水平。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工作任务
1.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各盟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具体实施,对支援医院的支援工作及受援旗县医院的受益程度进行考核评估,按时限完成项目工作总结和评估报告,及时报送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办公室;
3.各受援县医院负责对派驻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支援医院及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办公室;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口支援双方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责任意识
项目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承担支援任务的城市大中型医院院领导要亲自带队到受援旗县医院进行现场考察和调研,根据实际情况,双方讨论协商制定年度帮扶目标与实施计划,并与受援旗县医院签订为期一年的支援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四、工作要求
1.承担“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支援任务的自治区内各三级医院要在2010年6月20日前完成对受援旗县医院的现场考察、调研,明确年度扶持任务和目标,确定拟派驻人员名单,与受援县医院签订协议书,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协议书和拟派驻人员名单分别报送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所在盟市卫生局以及自治区卫生厅备案。京蒙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按该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2.各支援医院派驻人员必须在2010年7月1日前到达受援医院开展工作,同时,要与上一年度的支援医院及其派驻人员做好交接工作;
3.各盟市卫生局、各支援和受援医院完成各地各单位的“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工作年度总结与考核评估工作后,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项目办公室,支援医院同时报送年度“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工作情况统计表。
五、经费保障与管理
1.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所需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卫生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结合医疗队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后落实确定,按照每名派驻医师每年2.2万元给予补助;
2.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支援医院为派出医师支付工资、津贴和适当的工作补贴等。支援医院要保证派出医师原有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不变,派出医师不得收取受援医院或卫生院的任何补贴和奖金。
六、项目监督与评估
1.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对项目实施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总体评估,并抽调由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小组,定期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盟市、旗县卫生局负责本地区项目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支援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双方协议的执行情况。支援工作结束后,受援医院要对派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反馈支援医院,作为医务人员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派驻期间违纪的人员,受援医院要通报支援医院,由支援医院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支援工作结束后,受援医院和支援医院要认真做好年度支援工作的总结和开展工作情况的统计,并将书面报告、统计表于此项工作结束后15天内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和盟市、旗县卫生局;
4.自治区卫生厅对支援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考核评估。抽查、考核评估的内容以项目实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受援医院的评价以及当地政府、社会及群众的评价反映为重点;
5.各支援单位要把对口支援列入本单位责任目标,认真组织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对口支援作为对医疗卫生单位实绩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工作对口支援关系表
2.内蒙古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协议书
3.2010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工作派驻人员名单
4.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工作考核登记表
5.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工作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