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直属附属医院: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2011年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要求,2010年全区所有的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并将创建单位名单和工作计划上报卫生部。请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上报控烟工作计划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单位名单,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计划
各盟市和旗县(市、区)卫生局以表格形式分别制定本地区控烟工作计划(见附件1)。
二、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基础信息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直属附属医院,盟市、旗县(市、区)、乡镇(苏木)医疗卫生机构填写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基础信息表(见附件2)。
三、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单位名单
各盟市卫生局、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2010年,要求我区卫生行政部门创建率达到100% ,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单位不得少于本级总数的50%。各盟市卫生局负责本地区信息资料的收集,及时上报本地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单位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
四、计划和信息上报时间
信息的填写要求完整、准确、清晰,需各单位加盖公章。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直属附属医院务必于2010年3月31日前报至卫生厅妇社处,卫生厅录入数据库后上报卫生部。
五、工作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控烟领导小组要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上报材料时需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时上报至卫生厅。
联 系 人:健教所 李 卉
妇社处 于 峰
联系电话:0471—6944636、6927989
电子邮箱:lihui010055@126。com
附件:1.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计划
2.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基础信息表
3.内蒙古自治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代码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