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教育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和教学卫生环境等的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努力为学生营造一个卫生安全的就学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