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联合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6号)、《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均对规范乙肝项目检测作出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贯彻《通知》精神,规范全区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现就目前有关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含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为顾客直接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等)预防性健康检查中,取消“乙肝五项”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调整后的预防性健康体检项目为:一般的内科检查、皮肤检查、胸透、便检(痢疾、伤寒)、谷丙转氨酶(ALT)、甲型病毒性肝炎抗体(IgM)和戊型病毒性肝炎抗体(IgM)。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调整本辖区内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并按《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内卫计字〔1994〕305号)收费。内蒙古自治区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暂行办法未出台之前,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仍由原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负责。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