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医学院各附属医院,解放军第253医院、武警总医院、呼铁局卫生处、包钢卫生处,厅机关各处室: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布,将于8月1日实施。为更好地学习贯彻落实《办法》,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举措,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透明度、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办法》,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是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具体行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深刻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办法》的各项规定,并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卫生系统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办事公开工作的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二、努力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公开信息。按照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安排,各盟市卫生局、三级医院要在2010年底全部开通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服务信息。有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电子触摸屏系统,为群众查询提供方便。医疗卫生单位电子触摸屏系统建设,要充分反映本单位的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突出本单位服务活动的特点,按照《办法》的规定提供全面、系统的公开信息。
三、抓紧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办法》明确本单位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研究确定本单位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公开方式和程序,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要建立保密审查制度,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安全、可靠,公开内容及时、真实,公开程序规范、有效。要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获取申请办理制度,按规定及时答复和提供有关信息,为申请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要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单位要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有关工作正常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监督、考核、处罚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实绩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体系,实行问责制,确保《办法》的各项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