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
2010年9月30日,经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卫生厅发布2010年第3号公告,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0版)》(以下简称《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并于201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颁布实施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自治区增补药物(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
从2010年10月1日起,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村一体化的嘎查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全部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采购使用其他药品的,可在《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范围内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的,其销售额不应超过同范围药品销售总额的30%。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药物目录外的药品。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二、三级医院提供。患者凭处方可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
二、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施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各试点地区、试点机构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中《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与采购配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采购配送办法》),切实做好药品采购工作。
一是各试点盟市要统一本盟市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各试点盟市要按照自治区《采购配送办法》,在自治区确定的统一网上集中采购限价内,确定本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未落实与企业再次议价的盟市,执行自治区网上集中采购价格。
为了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量小、频次高、配送企业配送成本高的问题,各盟市、旗县卫生局应积极落实《采购配送办法》,协调试点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统一采购;协调旗县级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负责与配送企业进行结算并支付货款。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由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苏木乡镇卫生院统一负责。
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必须实施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疟药以及计划生育药品采购,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暂不实行集中采购;中药饮片、蒙药暂不实行集中采购。
三、妥善处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库存药品
在本文印发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的非国家基本药物和非自治区增补药物药品要登记造册,应限期使用完毕,不得再行采购。所有药品全部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的指导价及自治区网上集中采购价格。
四、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知识的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医务人员使用基本药物专业知识培训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应按照卫生部的培训大纲,以《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为基本培训教材,认真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知识培训,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抄送:卫生部,自治区医改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药采中心
任亚平副书记、常务副主席,刘新乐副主席,杨玺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