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部对2009年实施的《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所附部分调查表进行了修订,2010-2011年的卫生统计调查按照修订后的调查表实施(以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调查表为准)。为做好2010-2011年卫生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制度》修订内容
(一)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表)
1.二级以上医院月报表(卫统1-9表):填报单位增加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
2.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卫统1-10表):指标增加“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代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代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人次数”。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分支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不再填报此表,社区卫生服务站数字由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报,分支机构数计入所属上级单位中。
3.村卫生室年报表(卫统1-4表):省级数据上传时间延至2011年2月20日。
(二)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医师不填报第2.3项(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和第2.5项(医师执业范围代码)。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第2.2项(从事专业类别代码)选择“11或12”,第2.4项(医师执业类别代码)选择“3公共卫生”。《卫生机构其他科室分类与代码》增加“74 输血科(血库)”。
(三)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
沿用2007年卫统4表式样(见附件1)。第1.1项(医付款方式)、第2.2项(入院科别代码)、第3.2项(出院科别代码)执行2009年统计分类,第5.5项(手术编码)填报2008版ICD-9-CM3编码。
二、有关要求
(一)更新卫生人力基本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人力库)
卫生厅正组织编制《2010-2020年医药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所需基础数据由人力库提供。更新人力库是今年全区卫生统计工作重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数据审核,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地区人力库报送率不应低于95%。各填报单位务必于2011年1月10前更新并重新上报本单位人力库。
(二)继续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09〕233号)要求,医疗机构要按时报送月报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按季导入出院病人数据库;卫生厅已按月发布全区医疗服务信息。
(三)动态维护医用设备数据库
有关医疗机构要根据设备购进及报废等情况,录入新增设备,标识报废设备,删除重复记录。从2010年10月起,省级直报平台每月5日自动上传本地医用设备数据库。
(四)及时完成2010年年报任务
除村卫生室年报数据延期至2011年2月20日上传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年报数据务必于2011年1月20日前上传。报表期为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五)动态维护卫生机构信息表
机构信息表是系统管理、统计分类汇总和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编号的基础。旗县区级卫生局要依据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和医院等级评审等行政记录,添加新增机构信息,修订机构类别、设置主办单位和医院等级等属性代码。新增机构从下月起直报数据。为管理需要,盟市、旗县卫生局管理员只有增加用户的权限,如需删除用户,需以盟市为单位向卫生厅出具文件申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统计制度》布置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统计调查。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报送法定调查表,各单位人事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协助统计部门上报人力库及设备库。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服从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和漏报。
(二)加强统计能力建设,保障统计工作经费
今明两年统计任务艰巨。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及人员配备,要固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三)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与评估制度,提高直报数据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系统审核,建立会审、订正和督查制度,努力提高直报数据质量。卫生厅拟建立直报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对各地区数据质量及报送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比(考核方案另行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