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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卫生系统药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2011年全区卫生系统药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抄送:卫生部,自治区医改办,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杨玺副秘书长

2011年全区卫生系统药政工作要点

2011年,全区卫生系统药政工作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和2011年全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全面落实卫生系统药政各项年度任务。

一、加强政策研究,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政策体系

认真组织卫生系统药政人员加强学习,针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加强政策方面的研究;根据自治区医改工作部署,按照药政工作的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涉及基本药物遴选、生产、采购、配送、使用、监管等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制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体系。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扩大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

进一步巩固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一批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规范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落实我区第二批试点盟市、旗县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根据自治区部署,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试点覆盖面,到2011年底,全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办法,落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任务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督促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和各盟市、旗县监管机构,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采购价格,确保基本药物的配送工作。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以《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为主要内容,以旗县卫生行政部门为主体,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和乡村一体化卫生室临床医生、药学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知识培训,促进基本药物规范使用,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水平。

五、加强调研督导,切实将基本药物制度落到实处

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深入试点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深入调研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对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地区和单位进行督导,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切实将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到实处。

六、编写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临床应用指南,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整增补目录的意见

组织专家编撰《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临床应用指南》,指导基层合理使用自治区增补药物;对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周边省市基本药物增补情况进行调研,广泛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调整的意见。如确有调整的必要,及时向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提交报告,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方案,启动相应的工作,组织专家开展增补药物遴选、咨询和评审。

七、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卫生厅党组交办的任务

积极落实国家卫生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医改办、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和卫生厅党组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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