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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认真做好中央补助地方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今年6月底至7月初,卫生部督查组对我区2010~2011年度中央补助地方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和2009~2011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及2009年以来卫生部督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督查组对我区开展中央补助地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整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卫生部督查组反馈我区的督查报告,现将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有关要求。

一、卫生部督查组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1.组织管理类问题。督查的2010年20个项目、2011年21个项目,项目方案下达平均周期为7.6个月,督导考核内容过于宽泛。

2.资金管理类问题。一是资金下达问题。部分项目经费存在跨年拨付,到位较晚。如:乌审旗疾控中心2011年结核病项目、扩大免疫规划项目经费2012年6月28日到帐。二是资金到位和支出问题。部分2011年项目截止督查日,经费尚未支出。如:自治区卫生厅乙肝补种项目、扩大免疫规划项目、应急队伍建设项目,自治区疾控中心艾滋病项目、鄂尔多斯市农村孕产妇孕前补服叶酸项目;鄂尔多斯市卫生局妇幼综合项目、鄂尔多斯市疾控中心结核病项目资金使用进度较慢。三是资金支出的合规性问题。1.部分项目资金存在扩大支出现象,如:鄂尔多斯市卫监所食品安全保障项目开支中国政法大学举办行政执法疑难问题与证据调查培训班,乌审旗妇幼保健所妇幼综合项目开支天津考察费、购买儿童保健仪和儿童营养膳食软件,伊旗妇幼保健所支付产科耗材及产科设备,伊旗疾控中心从结核病控制项目经费中支付办公用品等;2.部分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支出佐证资料不全,如:乌审旗妇幼保健所妇幼综合项目支付印刷费及大连学习费,不能证明与项目活动相关;3.个别单位物资采购、验收手续欠完善,如:乌审旗疾控中心用艾滋病项目经费购买宣传材料未办理验收及出入库手续。艾滋病项目购买宣传材料未办理验收及出入库手续。

3.财务管理类问题。一是财务管理问题。部分项目单位没有进行项目资金专项核算,如:鄂尔多斯市卫监所、乌审旗疾控中心、伊旗疾控中心、伊旗妇幼保健院;二是内控制度问题。部分项目单位内控制度有待加强,如乌审旗妇幼保健所、伊旗妇幼保健所开支项目经费没有经手人签字,只有法人签字,审批手续不完善。

4.资金使用效果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实施项目内容与国家项目方案中要求的不一致。如:鄂尔多斯市农村卫生人员重点业务培训项目,2011年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培训学习34天,与国家方案要求进修时间不符。

(二)卫生建设项目

1.组织管理方面。主要是无发改部门批复文件、县级以上建设项目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评审、论证、不能按时完工等问题。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与门诊综合楼合并建设无发改部门批复文件、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评审、论证,合建项目规模较大不能按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项目要求完工;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医院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完工,调整建设规模及投资未得到发改委的部门批复;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医院变更投资规模未获得发改委的部门批复;伊金霍洛旗卫生监督所与妇幼保健院合建项目未获得发改委的部门批复;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中心卫生院规划建设规模3000平方米,该项目已竣工,建设规模2009平方米,未获得发改委的部门批复。

2.资金管理方面。资金落实类问题1个,涉及1个项目,其中以地方配套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现象较普遍,涉及1个项目,涉及地方配套资金6517万元。如: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地方配套资金6517万元未落实。

3设备购置方面。资金落实类问题2个,涉及2个项目,其中以地方配套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现象较普遍,涉及2个项目,涉及地方配套资金496万元。如: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131万元未落实,201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365万元未落实。

4.财务管理方面。原始凭证中支付工程进度款审批手续不健全,乌审旗人民医院将监理费转入个人资金账户。

5.业务执行方面。竣工验收问题3个,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医院2010年3月竣工,至今未办理竣工手续;乌兰木伦镇中心卫生院2011年12月竣工,未办理竣工手续;红庆河卫生院2011年11月竣工,未办理竣工手续。设计管理问题1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与门诊综合楼合并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未按要求提高1度设计。

(三) “三个文件”的落实情况

2011年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方案应报送40个,实际报送24个,部分方案制定及上报不及时。

卫生部督查组反馈的“内蒙古重大公共卫生专项督查问题列表”和“内蒙古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督查问题列表”附后。

二、几点要求

针对卫生部督查组督查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自治区卫生厅提出以下要求:

(一)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1.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和实施方案。各盟市卫生局和厅机关有关处室要认真核实应下达而未下达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方案情况,凡已收到上级部门下达项目资金和实施方案的,务必在20日内下达项目实施方案,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下达项目资金。

今后,各盟市卫生局和厅机关有关处室在收到上级部门下达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施方案后,要结合地方实际及时组织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并在20日内完成方案的制定和下达工作,不能在项目实施方案的制作和印发上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同时,要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2.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期支付项目资金。各项目单位要按照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施方案工作进度要求,积极开展项目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及时有效使用项目资金。目前未完成的项目,特别是以前年度投资的项目,要认真查找原因,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合理支付项目资金,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3.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树立依法理财观念,增强经费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是完善项目资金专项核算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制度,按照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分类设置相应的会计核算科目,单独核算各项目资金。项目资金未单独核算的或会计核算科目设置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项目资金分类准确和核算规范。

二是完善财务内控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管理,健全项目资金支付审核、审批制度,明确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等相关责任人的职责,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签字手续,并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内容、任务和资金安排标准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各单位要对近年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凡报销凭证签字人不全的,要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补齐相关责任人签字;项目开支内容没有有效证明材料与本项目内容有关的,要补齐与项目内容有关的开支证明材料;与项目内容无关的开支或超标准的开支已列支在项目经费中的,要如数补回原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支付审批手续健全,资金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三是健全物资出入库登记手续。各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物资(包括药品、疫苗等)验收入库管理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合理使用发放物资,健全物资出入库登记手续。单位存放的项目物资要全部登记入库统一管理,发放的物资要办理出库登记手续。物资出入库的登记要准确详细记录出入库时间、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物资来源去向等相关内容,物资出库手续要有领取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签字。凡出入库手续不全的要及时补办,确保项目物资来去清楚、使用合理、手续健全。

4.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各项目单位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项目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内容、程序、方式、流程、任务指标等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凡达不到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工作量的要及时补救,不符合项目规范要求的要予以纠正,不得违规操作。

(二)卫生建设项目

1.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分级评审制度。从本文下达之日起,中央投资的旗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要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核;旗县级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盟市卫生局负责审核。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并严格执行分级评审制度,按时上报申请评审材料。未按以上规定进行评审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各盟市卫生局要认真落实分级审核制度,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工作。要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建设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包括建设规模、院内用地规划和总体房屋布局,内部功能和流程等)进行论证,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和房屋总体规划设计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符合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避免交叉感染,保障安全。

2.规范设计,加强监理,保障工程质量。各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确保工程质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建筑设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确保建设项目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部门负责工程监理工作,项目单位应委派责任心强、懂相关技术的人员或外聘有关人员参与工程监理工作,认真做好施工、监理工作日志,如实反映施工、监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解决问题。各单位要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凡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包括抗震设防等)或未按照建筑设计要求施工的,要及时与设计部门或施工单位协商补救措施进行补救,确保工程质量。

3.加强项目管理,健全审批手续。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文件确定的投资额度、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和建设规模,依法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包括调整投资额度、建筑面积、与其他基建项目联合建设等),要按照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和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调整变更审批手续。已调整变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必须及时补办,确保手续健全。

各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和要求,在基建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基建项目,要尽快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4.积极协调各级政府、落实配套资金。目前尚未按照项目投资文件要求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落实配套资金,特别是落实盟市政府的配套资金,避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债建设。

5.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管理使用建设资金,专账管理建设经费,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要求合理支付资金,并健全资金支付审批手续,经办人、财务人员和单位领导要在资金支付手续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单位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财务审核职能,凡不符合财务规定或合同付款要求的不得支付资金。单位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规范使用、手续健全。基建项目单位没有单独设帐、报账手续不全或记账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工程款支付个人账户的,要如数追回,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将工程款支付相关合同单位。

6.加快建设项目执行进度,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尚未开工的中央投资基建项目,项目单位和相关卫生主管部门要积极查找原因,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务必尽快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要加快建设进度。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凡因国家检查发现逾期未开工而收回中央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影响以后本单位、本地区的项目投资安排。

7.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各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登记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从建设项目申请时起开始收集、整理和登记归档资料,认真审核归档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逐项登记归档,做到登记准确、资料齐全、内容真实。

(三)认真落实“三个文件”精神,按时报送报表

各盟市卫生局和厅机关有关处室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医改投入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10〕79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0〕99号)和《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关于报送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方案的通知》(卫规财财便函〔2011〕29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医改投入监测报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及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方案报送制度,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的要求,完善自下而上的报送渠道,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和方案,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四)落实责任,查找原因,认真整改

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牵头、有关处室(单位)配合,负责自治区本级相关项目的整改工作,鄂尔多斯市卫生局负责本地区相关项目的整改工作。

卫生部督查组督查发现问题所涉及的相关单位,要针对问题,组织有关人员,逐条梳理,认真核实,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照以上要求积极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工作规范到位。原则上要求2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撰写整改报告和填写“内蒙古重大公共卫生专项督查问题列表”、“内蒙古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督查问题列表”。整改报告要逐条反映涉及本单位所有问题的整改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问题原因分析,整改相关措施,整改结果,并附相关整改佐证材料文件等。

请鄂尔多斯市卫生局将本盟市整改材料和报表以正式文件形式于9月3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规划财务处,自治区本级项目单位和厅机关有关处室整改材料及报表按照上述要求直接报送。

(五)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做好项目实施和监管工作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要高度重视中央补助地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督查发现的问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检查项目实施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进,防止再出现类似问题。要加强对项目单位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正确执行项目能力和规范管理资金的能力。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指导基层单位切实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规范项目执行行为,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各盟市卫生局要在9月份对本地区中央补助地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补助地方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督查工作方案”要求(附后),提高检查质量和力度,全面检查项目实施情况,认真查找项目实施中不规范行为,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操作、有序实施。请各盟市卫生局务必于10月10日前将本盟市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和报表报自治区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自治区卫生厅拟定10月份组织开展全区中央补助地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督导检查,请各盟市、各单位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内蒙古重大公共卫生专项督查问题列表和内蒙古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督查问题列表

   2.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补助地方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督查工作方案

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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