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通辽市精神卫生中心变更法人代表的申请》( 通卫字〔2011〕495号)收悉。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精神卫生中心基本标准》的要求,经研究决定,重新对通辽市精神卫生中心部分执业许可予以核定:
一、医疗机构名称:通辽市精神卫生中心
二、医疗机构类别:三级专科医院
三、医疗机构床位:300张
四、医疗机构法定代人:雷桂芳
五、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雷桂芳
六、诊疗科目:感染性疾病科、预防保健科、急诊科、内科、妇科、精神科、精神病专业、精神康复专业、药物依赖专业、临床心理专业、精神卫生专业、康复医学科、皮肤病专业、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的实际,你局要按照属地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促使医疗机构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化医院建设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安全、质量的持续改进和自身的发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通辽市精神卫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