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卫生局:
你局《关于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全区基本药物集中网采的请示》(兴卫改药字〔201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将新划归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的22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范围,同时,请你局将上述22个机构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纳入辖区旗区卫生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集中收付管理,确保货款的及时归集和支付。
二、请你局与自治区药采中心联系,组织上述22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委托协议书,以便自治区药采中心取得授权,有权为基层代采基本药物。同时,协调基本药物生产和配送企业,保证新增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及时配送。
此复。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抄送:自治区医改办,自治区药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