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内卫发〔2011〕46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打包提供、打包考核、打包管理”的原则,理清工作思路,规范管理,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的实施,现将落实201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服务人口和经费补助标准
自治区根据2011年《内蒙古统计年鉴》,确定各盟市常住人口。补助资金标准按人均25元,其中国家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67元,盟市财政配套1.67元,旗县财政配套1.67元。各地要足额落实,按时拨付补助资金。自治区每年3月底前预拨中央和本级的补助资金;盟市于4月底前将上级补助资金及本级配套资金下拨到旗县财政;旗县于5月底前将上级补助资金及本级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并按70%的比例划拨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嘎查村卫生室的补助资金由卫生院按服务人口结合具体工作核定,原则上每人不低于10元。各盟市常住人口见附件1。
二、核定具体工作任务
各地根据自治区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逐级核定任务,并以文件形式落实到每个基层卫生机构。要突出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保证居民健康档案的质量。要防止重数量,轻质量的做法。开展电子健康档案质量复核工作,筛查没有体检记录和缺项、漏项填写不全的档案,分类弥补,保证档案的真实性。以盟市为单位,城乡居民电子化建档率达到60%以上,健康档案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各地可根据已建档的数量,结合不同区域建档的难易程度,确定每个单位的具体任务。
2.针对传染病和慢病防治的重点开展健康教育。在农村牧区要突出结核病、肝炎、布病等传染性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城市社区要突出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知识的普及。各地结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的任务确定健康教育工作任务。
3.抓好0-6岁儿童的管理。做好儿童免疫规划确定的常规疫苗的接种,接种率不低于90%。抓好新生儿访视、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的健康管理,管理率达到相关要求。
4.做好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按照孕早期、中期、晚期、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等不同时期的服务重点,做好相关健康管理工作。
5.突出做好65岁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工作。抓好老年人每年一次的血常规、尿常规、空腹血糖、血脂、肝功能、肾功能和心电图检测,保证基本体检项目的质量。在资金和基层卫生单位服务能力到不到要求时,不得随意扩大体检人群或增加体检项目。
6.提高对高血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病的健康管理能力。要采取措施提高发现患者的能力,主动发现患者,主动管理,扎实做好随访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流调的平均发病率,测算辖区内35岁以上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人数,作为管理对象,确定管理任务。管理率不低于20%。
7.加强传染病防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到达100%。
8.全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落实协管员,明确职责和工作流程,做好工作记录,规范档案管理。
各项具体任务的核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表》(见附件2)。要按照核定的任务开展日常督导和年度考核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取绩效考核、定额补助或“记件”补助等多种形式,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全面完成上级核定的任务。
三、其他要求
各盟市将核定的辖区常住人口、资金补助总额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规定的11项任务具体指标在4月底前下达到旗县(市、区);旗县(市、区)要根据各基层单位的实际,逐单位核定任务,在5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工作任务下达到基层卫生单位。要依据各单位服务人口预拨工作经费,依据核定的任务完成情况核拨当年全部经费。
附件: 1.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表
2.201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核定表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抄送:卫生部农卫司、妇社司,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医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