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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5年卫生监督员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实施指导意见和国家级卫生监督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7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5年卫生监督员培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5年卫生监督员培训实施意见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实施指导意见和国家级卫生监督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7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医改任务要求,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促进卫生监督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卫生部《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的任务,自治区卫生厅就全区2011-2015年卫生监督员培训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内蒙古自治区首席卫生监督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管理

首席卫生监督员是指由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资深卫生监督人员,作为辖区内某专业执法领域的权威,主要承担辖区内本专业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社会咨询、宣传教育等任务。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不同专业领域,分别聘任该专业的内蒙古自治区首席卫生监督员。内蒙古自治区首席卫生监督员依照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可享有相应的荣誉和奖励,并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具体专业领域包括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安全、学校卫生、医疗执法(含血液)、传染病防治监督、消毒管理、信息管理、卫生监督稽查等。

(一)候选条件。内蒙古自治区首席卫生监督员在自治区、盟市卫生监督机构中选拔产生,候选人员应当为辖区内卫生监督专业领域业务领头人或骨干,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以及相关学科知识,并具备良好的执法实践技能,在本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

(二)选拔程序。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每个专业推荐1名人选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首席卫生监督员推荐表(附表1)报自治区卫生厅,经审核遴选后,每个专业确定推荐2名后备人选参加卫生部组织的培训。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自治区卫生厅认定或择优确定1名人员(有2名后备人选均考核合格时)为内蒙古自治区首席卫生监督员,并颁发聘书,同时将名单抄报卫生部。

(三)培训和考核管理要求。自治区卫生厅每年对内蒙古自治区首席卫生监督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内蒙古自治区首席卫生监督员资格,并及时将相应的后备人选调整补充到位。对于调离卫生监督岗位、因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因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已不适于担任的内蒙古自治区首席卫生监督员,及时取消其相关资格。

二、盟市级首席卫生监督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管理

盟市级首席卫生监督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管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首席卫生监督员执行。自治区卫生厅将对盟市级首席卫生监督员进行定期培训,各盟市每个专业择优确定1名人员为盟市级首席卫生监督员,截至2015年底,自治区卫生厅将完成120名左右盟市首席卫生监督员的培训。

三、卫生监督紧缺人才的培训

卫生监督紧缺人才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卫生部有关设置独立科(处)室或专职人员的规定,以及为完成承担的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在一个或多个专业工作领域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职责要求和实际工作特点,以及现有人员配置情况,研究制定辖区紧缺人才的招录和培养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底前,自治区卫生厅完成不少于200名卫生监督紧缺人才的培训。

四、基层卫生监督复合型人才的培训

基层卫生监督员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主力军。基层卫生监督复合型人才的培训是卫生监督培训的基础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优先保障培训经费,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以满足基层一线卫生监督执法需要为目标,坚持一专多能、以专为主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范围、细化培训内容,确保培训工作有序、高效。要充分利用国家级卫生监督网络培训平台,积极探索适于基层的集中观看网络培训课程和下载课件集中培训等不同培训形式,开展大范围集中理论学习和现场实践教学。截至2015年底,盟市和旗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完成基层复合型卫生监督人才的培养任务,培养数量不少于辖区卫生监督员总人数的50%。

五、卫生监督培训师资库的建设和管理

卫生监督培训师资包括自治区级和盟市级两个类别。人员可以从卫生监督机构推选,也可以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中遴选产生。

(一)师资库的建设

1.师资候选条件

候选基本条件: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熟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卫生规范,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原则上自治区级、盟市级师资应当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或相关专业领域5年以上,优先推荐首席卫生监督员或国家级卫生监督专家;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人际沟通能力,掌握教学的基本技巧,能用普通话教学(盟市级师资可以不要求普通话教学);身体条件能胜任培训工作。

2.选拔程序

各盟市卫生局和自治区卫生监督机构推荐自治区级卫生监督培训师资人员名单,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培训师资推荐表(附表2),写明推荐意见并盖章。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培训师资,报卫生部备案。

(二)师资库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同级卫生监督培训师资库的人员实行信息档案动态管理,对师资的教学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取消其卫生监督培训师资资格,并重新调整补充人选。截至2013年底,通过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下设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库系统,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级、盟市级卫生监督培训师资库。

六、计划总结和监测评估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确定的培养目标和卫生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地方人才培养需求制订培训计划。各盟市于每年12月1日前将辖区内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培训工作计划上报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将加强对培训任务落实情况的督导,及时组织对辖区卫生监督培训工作开展监测和评估,收集推广培训工作经验,引导人才建设和发展。

七、其他具体要求

(一)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2012年12月25日前将内蒙古自治区首席卫生监督员推荐表(附表1)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培训师资推荐表(附表2)报自治区卫生厅。

(二)各盟市要做好盟市级首席卫生监督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为促进自治区卫生监督人才培养,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各盟市要按照要求及时建立盟市级卫生监督培训师资库。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要逐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保障经费投入,按照《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要求,组织做好各类卫生监督人员培训以及辅助教材编写、网络培训等工作,确保《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确定的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联 系 人:张 强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电子邮箱:nmwstfjc@163。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首席卫生监督员推荐表

   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培训师资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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