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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针对目前我区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存在多头管理,监管责任不清,运行机制不顺,致使社区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政府补偿等综合改革政策不能有效落实,造成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基本医疗服务难以全面、有效、深入实施,必须进一步理顺我区社区卫生管理体制,建立适应和符合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律的新体制、新机制,推动社区卫生综合改革和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理顺管理体制

1.建立准入退出机制。要严格执行准入制度。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医院、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不得使用两个及以上名称。自下文之日起,今后新增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城区政府负责举办,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原则上应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

要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服务人口和城市发展规划,在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和调整社区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做到常住人口扩展到哪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步建设到哪里,实现区域常住人口社区卫生服务全覆盖。

要实行“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中心”管“ 站”,卫生局不得直接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不直接向“站”布置业务工作和拨付工作经费。要合理划分“中心”和“站”的服务范围,距“中心”2公里以内,原则上不设服务站,“中心”辐射不到的人口应由“站”来承担。

要建立退出机制。健全和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通过严格考核,取缔不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业务用房面积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承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室设置和人员配置及设备配备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消承办资格,可转为民营医院或个体诊所。

2.建立独立运行机制。当地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管理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全部剥离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单设账户,有条件的,可转制为政府举办;条件不具备的,可为医院的二级单位接受双重管理。人员配备可从医院在编在岗人员中选聘,实行全额绩效工资。人员工资可先由医院解决,同时向当地政府申请解决人员编制及相关政策待遇,逐步建立新的独立运行机制。

3.清理挂多个牌子的社区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统一命名,统一标识。凡已正式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再加挂原医院或分院的牌子。增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子的医院、卫生院应在本通知下发20日内摘除医院、卫生院的牌子,2个月内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在大众媒体和居委会宣传栏公告,让辖区内居民知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职责。同时要转换内部管理制度,原有的职责和功能应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规范过渡。凡不按期摘牌和转型的机构,应吊销社区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撤消其机构。

二、实行等级管理制度

1.等级管理。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人口、功能、规模和服务水平分甲、乙、丙三级,每三年由卫生厅组织一次等级评审认定。不同等级的机构实行不同的管理政策,依据等级认定结果核定编制、核定工作任务、核拨经费、进行人才培养和强化建设。对达不到最低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整顿后仍到不到标准的,应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重新调整布局或予以撤销。通过评审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内涵建设,提升“六位一体”功能,推动社区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

2.严格评审。卫生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标准》,重点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中医药服务等六大功能的开展情况实行1000分制考评。每个评审周期开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晋级申请,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步评审,自治区卫生厅复审。对晋甲级的机构,卫生厅全部进行复审;晋乙、丙级的抽查1/3进行复审。评审结果在卫生厅网站进行公示,无影响评审结果异议者,最终确定评审等级,由自治区卫生厅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对法人没有独立、未实行独立核算的或挂多个牌子的社区卫生机构不予评审认定。

3.以评促建。把评审作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评审对加强机构执业登记与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科室建设,规范绩效考核和财务管理,激励其不断完善功能,逐步打造一批标准化、高档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落实综合改革政策

1.落实编制。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按照按照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核定编制,结合实际工作任务配备工作人员,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新机制,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  

2.落实政府补偿。对非私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缺口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办法,落实专项补助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和基层卫生单位会计制度。对私人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购买服务、绩效考核等方式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药品零差率等给予专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制定。

3.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要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社区卫生机构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禁止使用非基本药物。所有药品必须在自治区药品采购网上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明确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职责,制定发展规划,落实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或问题,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

2012年9月27日

抄送:自治区医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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