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013] 20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加快社会资本办医的总体部署和我省《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69号)要求,为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学学科建设,提高临床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经研究,决定启动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特色学科(以下简称特色学科)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学科应符合《浙江省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特色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要求。
二、组织推荐与申报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综合考虑本区域非公立医疗资源配备和学科发展布局,采取“综合遴选、择优推荐”原则组织申报,并会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以下要求择优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推荐:
(一)杭州、宁波、温州推荐不超过3个学科。其他每个地市推荐不超过2个学科。其中同一个单位推荐的学科数量不超过2个。
(二)此前已获得过浙江省县级医学龙头学科支持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学科,不推荐参加该项目竞争。
(三)学科申报时请登陆“浙江医药卫生科技教育”(www.zjmed。org。cn),点击“医学重点学科网”链接“特色学科”,在线填报和打印《浙江省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特色学科建设申报书》。申报书书面资料一式十份,经单位和上级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2013年9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卫生厅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交后不得更改。材料邮寄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16号409室,邮编:310006。
三、评审确定
特色学科项目的评估工作将委托有关机构,按照评估标准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将以评估结果为基础,按照鼓励先进、引导培育的原则择优进行资助。申报评审工作采取书面材料初审、现场评估论证、专家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四、其他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本次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特色学科建设工作,加强宣传,主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申报。
(二)学科所在单位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对学科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该单位学科申报资格。
(三)各有关单位在申报和推荐前要做好申报材料的公示工作。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卫生局网站上公示拟推荐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名称、学科名称和学科带头人名称。公示期不得低于7天。
(四)联系方式
省卫生厅科教处:朱炜 电话:87709357
省财政厅社保处:黄青 电话:87057567
附件:《浙江省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特色学科建设申报书》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