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查发放办理指南
一、许可范围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市卫生监督所实施卫生许可的公共场所(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及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
二、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三、许可程序及时限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发放、复核、延续、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由市卫生监督所许可科受理。
(二)许可科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卫生许可、是否属卫生许可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核对,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决定。
(三)许可科在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卫生标准与要求,组织开展抽样或现场检测,对资料及现场进行审核验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验收;
(四)许可审批领导作出卫生许可决定后,许可科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申请发放、复核、延续、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及格式要求
(一)申请人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均要求A4纸;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负责人)签字。
(二)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和平面图(需标明面积、尺寸、用途、卫生设施位置、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6、从业人员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7、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新、改、扩建工程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经营场所3000m2以上的);
8、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复核、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卫生许可证复核或延续申请书;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范围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原许可项目的场所面积、房屋结构、卫生设施、卫生管理组织、卫生管理制度等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6、卫生检测报告;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8、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乌鲁木齐市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组织的,还需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
4、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6、地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延续、变更要求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持证单位或个人需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提交书面复核、延续申请和规定资料。
逾期不复核、延续的,视为无证。逾期提出复核、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二)个体工商户业主变更申请人须为原业主,并提供变更后业主身份证明。
六、公共场所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公开声明原卫生许可证作废,并于遗失后60日内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