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 监督所承办 | 行政许可事项 |
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监督所承办 | 行政许可事项 |
3 | 放射诊疗 |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按照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七条 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 监督所承办 | 行政许可事项 |
4 | 护士执业许可 |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 部门规章:《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第六条:“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十九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 行政许可事项 |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 监督所承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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