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自承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自治区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该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请各盟市按照《通知》要求,在已经选择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见附件2、3)的基础上,新增本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要覆盖辖区旗县(区)70%以上,选择的旗县(区)应至少设置1个哨点医院,其他盟市哨点医院应覆盖辖区旗县(区)50%以上,要求2013年8月30日前,将新增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见附4)报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
联 系 人:路小春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电子信箱:nmwstfjc@163。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
2.内蒙古“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医疗机构及疾控机构名单
3.内蒙古自治区新增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
20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