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陕煤化集团铜川医疗中心、铜富医疗中心,市直各助产医疗机构:
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数量、频次的不断加大,群众就医格局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孕妇跨区域保健、生产成为常态,这对妇幼保健管理和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带来挑战。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工作,促进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妇幼卫生信息数据质量,杜绝漏报、重报现象的发生,充分发挥信息在妇幼卫生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妇幼保健机构信息管理规范》、《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工作要求。
一、明确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把妇幼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卫生发展规划,把妇幼卫生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列入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明确委托妇幼保健机构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从政策、经费、人员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审核、上报各类妇幼卫生信息,并按要求开展妇幼信息质控工作。同时要选派懂业务、熟悉计算机操作及统计分析的人员充实到统计工作岗位,信息统计人员要保持稳定,至少市级有2—4人,县级1-2人。要配备专用计算机,保证信息网络的及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并严格执行有关信息保密制度。
(三)各级助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及上报工作,健全原始登记,完善医院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认真填写有关基础性表格,按规定时限将信息材料报送至辖区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四)为了杜绝漏报、重报现象的发生,今后,各助产机构要将当月本单位所有妇幼信息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由辖区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户籍在其他区县的妇幼信息反馈给孕产妇所在区县妇幼保健院(站),由户籍所在妇幼保健院(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二、明确全市助产医疗机构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内容及要求
根据妇幼卫生年报表、“三网监测”、重大及基本公共妇幼卫生项目等相关要求,认真完成信息的收集、审核、上报、质控等工作。
(一)上报信息资料:助产机构实名信息登记表(附件1)、孕产妇、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信息登记表(附件2)、计划生育服务情况统计表(附件3)、妇女病普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婚前保健情况统计表(附件5)、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及重大及基本妇幼卫生项目相关信息(现报表格)、5岁以下儿童死亡卡(附件6)、孕产妇死亡卡(附件7)、出生缺陷卡(附件8)及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阳性个案卡(附件9)等。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以下资料:
1、建立原始登记,包括产科分娩登记、危重孕产妇抢救登记、危重新生儿抢救登记、围产儿及儿童死亡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缺陷儿登记、高危妊娠管理登记、体弱儿童管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产前筛查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婚前医学检查登记、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检测登记、孕产妇产前检查门诊日志等。
2、填报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报告卡,按月上报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艾滋病及梅毒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阳性个案卡, 发现后24小时内上报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3、配合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孕产妇死亡或危重、新生儿死亡或危重及新生儿重度窒息病案的调查,开展相关死亡评审会议或危重抢救成功病例经验交流会议。提供死亡或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及新生儿重度窒息完整病历、抢救记录等医疗保健资料的复印件,做好本机构的死亡孕产妇、新生儿及新生儿重度窒息病历评审及讨论工作。
(三)妇幼信息上报的相关要求
以助产机构为单位实行月报制,指定专人负责,每月统计时限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每月27日前将报表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院(站)。
各区县保健院(站)每月28日前将本月上报的助产机构实名信息登记表(附件1)、孕产妇、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信息登记表(附件2)、计划生育计生服务情况统计表(附件3)、妇女病普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婚前保健情况统计表(附件5)上传铜川妇幼信息群,并将其他区县反馈回的属于本区县户籍的妇幼信息资料抄录、反馈给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按相关信息要求逐级统计报送。
三、做好全市妇幼卫生台帐管理及质量控制
(一)村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全村(社区)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7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等妇幼保健工作台帐,按月实施质量控制后,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相关信息统计表,并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二)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全乡(社区)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7岁以下儿童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等管理台帐,按季度开展信息质量控制,向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相关信息统计表,并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三)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全县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台帐,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上报妇幼卫生年报及有关调查表至市妇幼保健院,撰写年度质量控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主要数据分析报告,与年报调查表一起装订成册保存。
(四)市妇幼保健院要每年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并上报所有铜川市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至省妇幼保健院,撰写年度质量控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主要数据分析报告,与年报调查表一起装订成册保存。
四、实行孕产妇、儿童死亡及新生儿窒息评审报告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凡发生在我市境内的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引产的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排除计划外引产)均需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逐级报告。
(二)报告流程
1、发生在村级的死亡和缺陷儿,村医要及时登记并上报死亡和缺陷线索至乡卫生院,乡卫生院登记留底,并组织人员完成初步调查工作,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儿童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名单报告至县妇幼保健机构。
2、发生在社区、乡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死亡和缺陷儿,由各机构及时登记并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儿童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卡,上报至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3、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死亡及缺陷儿登记留底,填写死亡报告卡及调查附卷、出生缺陷卡,协助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死亡评审,对全县死亡卡(包括死亡调查附卷)及缺陷儿报告卡审核,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市妇幼保健机构。
4、市妇幼保健机构根据辖区内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情况每年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1次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评审,对全市死亡卡(包括死亡调查附卷)及缺陷儿报告卡进行审核,按要求每年上报至省妇幼保健院一次。
(三)死亡及新生儿窒息病案评审
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和新生儿重度窒息评审参照《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降消”项目及新生儿窒息病例评审的相关要求执行。区县要对辖区内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病例及新生儿窒息案例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市妇幼保健院。市级要对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疑难、典型及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及省妇幼保健院。
附件:1、铜川市助产机构实名信息登记表
2、铜川市孕产妇、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信息登记表
3、铜川市计划生育计生服务情况统计表
4、铜川市妇女病普查情况统计表
5、铜川市婚前保健情况统计表
6、孕产妇死亡卡
7、儿童死亡卡
8、出生缺陷卡
9、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个案卡
以上附件请登录铜川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tcws。gov。cn)自行下载
铜川市卫生局
2013年8月19日
附件下载:up_files/201308261601297349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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