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部分县(市、区)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3年基本药物部分品种计划用完、或原计划品种由于厂家供应问题无法正常采购,提出增加品种、追加计划、调整计划(即调整供货生产企业)的需求。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卫办药政〔2012〕9号)要求,本着满足临床需求、确保基本药物可及性的原则,对各县(市、区)提出的新增品种、追加计划和调整供货生产企业的需求,由各省辖市审核把关,按规定比例审核用药质量层次,即以县(市、区)为单位,苏南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第三质量层次即普通GMP企业产品的采购数量不少于总采购量的45%,第一质量层次即单独定价产品的采购数量不超过20%;苏中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第三质量层次产品的采购数量不少于总采购量的50%,第一质量层次产品的采购数量不超过15%;苏北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第三质量层次产品的采购数量不少于总采购量的55%,第一质量层次产品的采购数量不超过10%。年底药政处将对各辖市采购情况进行考核。
计划调整按照追新增品种、追加计划、调整供货生产企业三种情况分别填报(标准表格附后),须上报纸质版、电子版,纸质版需盖市级采购管理机构鲜章。电子表格可到会务组拷贝,也可到省采购工作群共享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