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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关于转发《陕西省卫生厅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宝鸡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9/2 字体:

n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助产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产科安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母婴合法权益,现将《陕西省卫生厅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陕卫医发[2013]25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学习文件,提高认识

各县区卫生局须尽快组织辖区医疗机构,认真逐条学习陕西省卫生厅制定的《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对重点部门从业人员要开展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产科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二、开展自查,及时整改

各县区卫生局要组织安排部署辖区助产机构,对照“十项规定”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对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工作衔接中存在的疏漏,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工作于9月上旬完成,并将整改情况以县为单位报市卫生局妇社科。

三、加强监管,开展督查

市卫生局将于9月中旬抽调医院管理、妇幼保健、产、儿科专家,组成督导小组,对全市“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从机构及人员准入、核心制度落实、产科质量管理、出生及出生缺陷规范化管理、新生儿安全管理、院内感染制度落实、医疗质量控制等方面开展督导检查。对制度不健全、职责落实不到位、整改措施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者将取消助产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卫生局将在宝鸡卫生信息网对督导结果进行通报。

附:陕西省卫生厅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局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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