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9年3月24日,卫生部部接到广东省卫生厅报告,3月19日广东省中山市13名患者在使用浙江天瑞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药业”)生产的香丹注射液(批号为080524,规格为10ml/支)后,出现寒战、发热等临床表现。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天瑞药业生产的该批号香丹注射液热原项目不合格。广东省卫生厅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下发通知要求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就立即停止临床使用天瑞药业生产的香丹注射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天瑞药业生产的批号为080524的香丹注射液,做好相关记录;临床使用天瑞药业生产的其他批号的香丹注射液时要密切观察用药反应,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停药。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妥善保存该药品使用的相关记录,保证药品信息可追溯。一经发现不良事件患者,要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监部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责任,立即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并确保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立即停止使用该药品。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内本通知的传达、落实情况在3月26日17时前报卫生部部医管司。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