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卫法发〔2013〕415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公共卫生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将制定的《2013年兰州市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兰州市2013年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兰州市卫生局
2013年8月26日
兰州市2013年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3〕27号)、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甘卫法监函〔2013〕3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为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使专项检查达到实效,特制定《2013年兰州市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生活饮用水方面:重点监督检查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的水质消毒、农村寄宿制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水源卫生防护和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卫生管理情况。
餐饮具集中消毒方面:重点监督检查持有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和消毒后的餐饮具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严厉打击无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违法行为。
二、检查内容
(一)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1.开展日供水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水厂水质消毒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全部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按照《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采集、更新、核对信息,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完善各水厂卫生监督档案。全面检查水厂有无水质消毒设施及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对于无消毒设施或运转不正常(包括消毒设施未投入使用)的,要求限期整改,并通报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依法进行查处,并报告当地政府。
2.开展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水源卫生防护措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全部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按照《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中的《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采集、更新、核对信息,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完善学校卫生监督档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全部农村寄宿制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包括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是否按照《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要求落实水源卫生防护措施。对于存在水源卫生防护问题的,应当要求学校限期整改,依法查处,并通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3.开展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卫生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全部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按照《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卫生管理情况信息采集表》(附件1)采集信息。检查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单位是否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要求对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储水设备清洗消毒的,要求限期整改,依法查处;对于没有管理单位的,监督机构要报告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通报当地政府。
(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1.依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卫办监督发〔2010〕82号),重点检查生产工艺流程是否按照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材间;使用的消毒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每批次消毒后的餐饮具是否有检验报告。
2.对兰州市所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监督机构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并填写《甘肃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附件4)。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方法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市卫生局将在媒体上公示抽检结果。
3.严厉打击无工商营业执照或无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要通报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步骤
专项监督检查共分4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制定方案。各县区卫生局和市监督所于7月25日-8月30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成宣传动员工作。
(二)监督检查。
1、集中检查阶段:市、县(区)监督所于8月30日—9月30日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于9月26日前向市卫生局法监处上报《兰州市2013年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进度表》(附件5)。
2、整改落实阶段(10月8日—10月30日):对检查中发现的卫生环境差、布局不合理、消毒工作不落实等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予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坚决取缔。
(三)督查: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具体人员与时间另行通知。
(四)总结上报:各县区卫生局于11月10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卫生管理情况信息采集表》(附件1)、《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将电子版(包括工作总结及附件1-3)发送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邮箱,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统一汇总后,于11月20前报送市卫生局法监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卫生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从关注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督,认真部署落实,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肃查处。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的规定,加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做到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
(三)密切配合。各监督机构专项监督检查中,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问题和违法线索要及时通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将及时与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营造氛围。要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卫生守法意识,扩大卫生监督影响力,震慑卫生违法违规行为。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市、县监督机构在开展专项整治前要将行动计划提前通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将择机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五)建立长效机制。要认真总结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工作建议,完善管理,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五、联系方式
市卫生局法监处联系人: 张益嘉 联系电话:8589831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许琴 联系电话:4814912
市卫生局法监处传真:8589831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邮箱:1073886759@qq。com
4.《甘肃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5.《兰州市2013年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进度表》
6.督导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