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卫医〔2013〕11号
关于批准庐江县庐城镇绣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
县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公告
庐江县庐城镇绣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农〔2009〕77号)的规定,我局于2013年5月16日对庐江县庐城镇绣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县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进行了资格审查与现场评估,认定符合定点基本条件,并经医.学全在线公示无异议,现决定批准:庐江县庐城镇绣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入县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资格,定点资格有效期为一年,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www.med126.com特此公告。
2013年7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